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对于货币支付或计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外币兑换:
(1)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汇率将其折算为人民币,计算非居民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扣缴义务的日期为实际支付或应付款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