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税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应当予以预扣代扣,代扣代缴扣缴义务:(1)股利,股息等股权投资收益; (二)利息收入; (三)租金收入;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五)财产转让收入; (6)其他收入。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非居民企业获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