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通知
关于优惠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 93号
2004-06-0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个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支持城镇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城市”(国办发[2004] 10号)。关于精神,现将有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新成立的服务企业,以安置自雇的城市退休士兵(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新安排的自雇城市退休士兵到达其雇员如果总数超过30%,并且签订了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则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可并由税务机关审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带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新安置的城镇个体退休人员不到职工总数的30%,但经核定后经税务机关批准,签订了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计算得出的减税率将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员率=(当年企业自雇的城市退休新兵人数÷企业从业人数×100%)×2。
2.对于新成立以安置自雇城市退休军人的商业零售企业,新安排的自雇城市退休军人人数达到雇员总数的30%以上,并签署了一份与他们的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合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并经税务机关审查后,三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上述企业新招募的城市退休的新兵人数少于雇员总数的30%,但他们签订了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经税务机关审查。计算得出的减税率将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员率=(企业当年新录用的个体经营城市退休军人数÷企业从业人数×100%)×2。
从事商品零售和批发的新成立的商业零售企业,应安置一名自雇的城市退休士兵,并与该人签订一份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应由税务机关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可。根据审计,每位自雇的城市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公司减免税人民币2,000元。如果当年的扣减额不够,可以将其结转到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3.关于自雇城市退休军人的通知,将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支持自雇城市退休军人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第10号)从事以下行业的人员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雇人士(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除外)自收到税收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及建筑税。税务登记证,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荒山,荒地,荒滩和荒水开发的人应从收入年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养殖业的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从事农业机械化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畜牧,水生动物育种和疾病预防业务的人员按照现行营业税法规缴纳营业税。
4.本“公告”中的“新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支持企业自身优惠政策的意见。城镇退役人员就业”(国办发〔2004〕10号))发行后新成立的企业。原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组,扩建,搬迁,生产转移以及吸收新成员,变更领导或从属关系以及更改企业名称的行为不能视为新企业。
本“通知”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按照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项规定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中提到的商业零售企业是指拥有商品经营场所和柜台,不生产自己的产品并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零售活动的百货商店和超市在综合商品的销售中,零售商店等。
本通知所称的个体经营城市退休军人参照城市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署了《个体兵自营职业退休协议》,并收到((退役士兵自营职业“中士”和应征者。
五,以上优惠政策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退税已经退还。
第六,本通知发布后,现行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将按照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同时应用本“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原始优惠政策,则企业可以选择应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计实施。
对于退伍军人没有特殊的免税政策,只有残疾人或退休军人和士官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如果同时满足这两个优惠政策,则只能选择一个,而不是两个。
1.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临时营业税条件”第8条第2款:残疾人提供的劳务可免交营业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第6款:由残疾人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个人所得税可以从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中扣除;
2.退役军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营转业军官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26号):1.自营军事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移交人员,自获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三年。(二)新成立的自雇军事过渡干部就业企业,经批准的自雇军事过渡干部占企业总数的60%以上(含60%)。主管税务机关应取得税务登记证从当日起,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93号):1.安置个体经营的城市退役士兵人数新成立的服务型企业(广告,桑拿,按摩,网吧和氧吧除外),当新安置的自雇城市退休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时,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年多了,县城上级民政部门决定,税务机关将在三年内对营业税及其伴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予以免征。上述企业新安置的城镇退休职工人数少于职工总数的30%,但已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民政部门县级以上的县级政府将决定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减税额度可在3年内计算出来。按比例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征率=(企业当年新聘城市退休人员人数÷企业从业人数×100%)×2。(二)对于新设立的城镇个体经营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其新增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超过一年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决定,税务主管部门将在三年内审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新安置的城镇退休职工人数少于职工总数的30%,但已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民政部门县级以上的县级政府将决定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减税额度可在3年内计算出来。按比例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员率=(企业当年新录用的个体经营城市退休军人数÷企业从业人数×100%)×2。新建的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的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雇城镇退休士兵并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可。级别,并由税务机关审查。个体经营的城市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固定减免税2000元。如果当年的扣减额不够,可以将其结转到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限不能超过两年。(三)对于个体户城市退休军人,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支持个体户城市退休军人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 [2004] 10号),他们从事以下行业如果您从事自营职业(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和氧气吧除外),则自获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b。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发的,从收入年度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C。从事种植业的,按照国家有关种植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d。从事农业机械化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禽,畜,水生动物繁育和疾病预防等业务的,免征营业税。符合现行营业税法规。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退役军人和退役军人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 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选择军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城市退休军人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26号)第1条。 [2004] 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用军事家庭成员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84号)第3条规定,个体经营的军事过渡干部,城市退休军人和职工。军事家庭成员应从收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自雇是指少于7名员工(包括7名)的自雇行为。军队转岗干部,市内退役士兵和军人家庭从事个体经营的,不论其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均应有8人以上(包括8人)从事个体经营。被指示为个体工商户的,军队干部和军队家庭成员按照新设立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在城镇内跟随新设立的企业和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