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的规定:居民企业使用企业注册地作为税收所在地,但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所得税是在企业的注册(所在地)地点支付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10〕156号)。
关于所得税征收管理和跨地区运营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地区经营性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和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由建筑公司第二级或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和合同部门,下同)没有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应当汇总到二级分行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行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费用的0.2%预分配企业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该项目的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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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建筑而言,一般预付2%的税,简单税或小规模预付3%的税。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的时间和方法,提前向进行建筑服务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税款。
预付税款的计算
(1)如果一般纳税人在各县(市)之间提供建筑服务并采用一般税收计算方法,则在扣除所有获得的价格和标价之外的费用的分包付款后的余额应为2%预先计算应付税款的税前税率。
预付税款=(所有价格和超价费用-已付分包合同的费用)÷(1 + 11%)×2%
(2)一般纳税人在各个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并选择将简单的税额计算方法应用于税额计算。
扩展配置文件:
新的预付款申报表要求“总利润”报告会计系统计算出的总利润,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填写银行以计算当期获得的估计的预售收入利润等
从新的申报表及其说明来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总利润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因此,对于提前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总利润应包括开发成本中未包括的估算利润期,附加税和估算利润率,
同时,当预售收入转换为销售收入时,也应从总利润中减去从已计算出的预付收入中计算得出的估计利润,以计算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