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除污水处理项目以外的其他收入,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减免税收入和非减免部分分别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通知
从事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其中提到了合格的环境保护和节能措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该项目获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污水处理厂可获得的所有税收优惠: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3款及其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属于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 166号)规定,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等国家计划。2.专门从事城市污水的收集,存储,运输,处置和污泥处置(包括符合国家工业政策和使用条件的水泥窑的共处理)。3.取得国家规定的污水处理特许权,或者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营生活污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资格要求。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国家专业资格。5,该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了相关验收。6,项目经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定。7.排放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八,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如果该厂除污水处理项目外还有其他收入,则根据减免税管理的相关要求,应将减免税收入与非免税部分分开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有关收入应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