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新的固定资产折旧加速规定是财税2014年第75号文件。详情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4〕75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精神,特此通知以下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问题:
1.适用于生物制药,特殊设备制造,铁路,造船,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2014年1月1日之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新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微盈利企业,允许购入2014年1月1日以后由研发,生产和经营共用的,购置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设备。计入当前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提折旧;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2. 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单位和设备,计入当期费用。一次性税收计算扣除收入额,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3.行业内企业单位持有的每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在将当期成本计入当期成本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并且折旧不再按年计算。
4.如果企业根据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缩短折旧期限,则最短折旧期限不得少于《企业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期限的60%所得税法;,您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超过本通知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应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此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VII。对于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企业,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税收管理账户,加强监管,并进行后续管理。发现与《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责令企业调整税收。
VIII。分支机构累计纳税的企业,应当按照《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下属分支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采用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以及本通知的规定总公司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与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合作实施跟踪管理。
9.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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