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没有优惠税率。国内外资本税收优惠政策已经统一。换句话说,外商投资企业没有特别的优惠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没有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在本法颁布前已被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当时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法律实施后的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律规定的税率;依照国务院规定定期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人,在本法实施后仍可以继续享受本法的有效期,但由于无利可图而尚未享受到的优惠优惠期从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过渡期为五年的优惠政策也将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
1.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免收3%的地方所得税;
2.营业期超过15年。从事能源和交通建设的公司(例如港口和码头)可以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五年,从第六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十年,公司所得税减半;
3.外商投资企业享有2年免税期,减半3年;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的70%的,按10%的税率征收。对企业将按10%的税率征收3年的税款;
4.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从获利年度开始之日起,免征第一年公司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减少50%的企业所得税;
五,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外资银行,经营期限为十年以上,总投资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免半征企业所得税;
6.高科技企业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六年减半;期满后,如果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产值的70%以上,则按10%的税率征税。所得税
7.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将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期五年,减半为三年。高科技企业引进高科技后,新项目将被消化吸收后投入生产,而不管企业以前您是否曾享受过当年可以减免企业利润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8.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在本市生产的国家新产品和第一项发明专利产品;省市级新产品和我市首项实用新型专利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市财政部门将全额退还产品新利润所支付的实际所得税;
9.从获利年度起,该企业享有2年免税期,并减半3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2年,减半减免6年;重点软件企业要实施5年度免税和五年减半征收,其中第三年至第五年一半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部门补贴;如果当年关键软件公司不享受减免,则为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以后成立的外资企业没有减免两半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 39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的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颁布之前建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措施
根据原始税法,行政法规和受行政法规影响的文件,企业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按以下方式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本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在新税法实施后的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将在2008年,18%,2009年,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为25%的情况下征税;最初实行24%税率的企业将自2008年开始适用25%的税率。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以前享受定期减税和免税待遇的企业,例如“两个免税额,三个减半额”和“五个免税额,五个减半额”,将继续遵循原始税法,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了优惠措施和优惠期,直至有效期届满,但由于无利可图且尚未享受税收优惠,优惠期从2008年开始。
享受上述过渡性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机关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注册成立的企业;过渡性优惠政策的实施项目和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实施表》(请参阅附表)实现。
2.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财政部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文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3.实施其他有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和收入与扣除额的实施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本通知的一部分。
如果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优惠政策重叠,企业应选择最优惠的实施政策,而不应叠加享受。方式,一旦选定,就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