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结算期内未取得发票,而在结算期之后取得发票,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没有提及如何处理,而是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清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取得其实际支出,但未取得法律依据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取得合法证据后,将按规定再次计入应纳税费用。。因此,如果在结算的最终结算之后获得发票,则仍可以扣除发票,但是扣除年份是获得发票的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