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支出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2%,则可以从事实中扣除;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下一个纳税年度。谷物酒的广告费不能在税前扣除。自2001年1月1日起,食品,日用化工,家用电器,通讯,集成电路,软件开发,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等占8%。从事集成电路制造,软件开发等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等,可在注册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经核实予以扣除。从2005年开始,每个纳税年度中制药公司的可扣减广告费用限额从销售(营业)收入的8%调整为销售(营业)收入的25%。可以无限期支付超过25%的广告费用在以后的几年中继续前进。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每个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1条规定的条件的服装制造公司的广告费用,可以按销售(营业)收入的8%计算。扣除实际费用后,超出部分的广告费用可以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
(1)广告是由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经支付了实际费用并获得了相应的发票;
(3)通过某些媒体进行传播。
超出上述标准的广告费应通过应税收入增加,以收取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