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转让的纳税人为卖方,主管部门为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局; 2.只有保费转移才有所得税问题; 3.低于面值(净资产)的转移取决于合理性。器官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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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是否到位以及股权转让是两种不同的经济行为。股权转让与已付的出资无关。如果出资额不到位,公司成立时的原始出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为股权转让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是根据股权转让收入与权益成本之间的差额缴纳的,因此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出资不足不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外国股东属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先,受让人应履行扣缴义务,特别是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不符合财税[2009] 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税收处理条件,其股权转让收入应调整为公允价格;第三,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的规定》执行。《关于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计算了股权转让收入。在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时,不可能扣除股权转让后的未分配利润或税后存放的多个资金。因此,外国股东必须对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第10条,“财产转让凭证的征税范围所有权”是:由政府登记的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产生的文件,以及公司股权转移产生的文件。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产权转让文件包括产权和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和其他转让文件。十分之一的贴花。
因此,关于转让未付资本中的股权的印花税问题,应将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作为计算印花税的基础。
从“管理措施”中可以看出,股权转让所得的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从股权转让中获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可以扣除的权益的原始价值受实际支付原则和避免双重征税原则。股权转让是权利和义务的总转让。对于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如果后续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则转让价格不包括未支付的出资额,转让收入相对较低,实际支付的款项不予支付。资本金不应该扣除;如果随后的出资由转让方承担,则转让方需要在转让前缴清所认购的资本。转让价格包括其所有出资额,允许扣除的权益的原始价值也应包括其实际付款额。已付资本额。
企业遇到此类问题时,应与税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咨询。同时,对于越来越普遍的,尚未履行认购制度规定的投资义务的股权转让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税收待遇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