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算企业所得税成本-未决诉讼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5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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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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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决诉讼的预计负债是否应递延所得税资产?

是的,税基为0,因为税基必须遵循实际发生的情况。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缺少成本发票,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如何扣除

场景1:如果企业A可以在2018年5月31日结算和结算结束之前获得该批次原材料的发票,则可以在2017年结算并结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该发票。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无法及时获得成本和费用有效证据的原因。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临时计算账面金额;但结算时,应当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证据。

方案2:如果甲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结算结束时仍未获得该批次原材料的发票,则结算时不得扣除税前的发票。应当指出,“不可预先扣除”仅是材料费,不涉及结转其他材料的费用。结算后取得发票时,应按照“上一年度可扣除和未扣除费用的税务问题”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费用属于2017年。如果企业发现上一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应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予扣除或扣除,则企业需要作出特别申报并可以补充之前的解释。扣除额一直计算到项目发生的那一年。注意:后续确认的时间不能超过5年。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某些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第6条(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发现上一年度发生的实际支出,应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予扣除的企业或扣除,企业应发出特别声明和解释后,可以计算并扣除补充额,直至项目发生的年份,但补充额的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由于上述原因,企业应课税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企业可以在以后年度中扣除或申请退税。

预提未决诉讼费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或有事项的会计准则》第4条规定,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预计负债:

(1)义务是企业承担的当前义务;

(2)履行此义务可能会导致经济利益从企业中流出;

(3)义务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或有特征。《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应用指南规定,该准则第2条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其结果必须是由于某些事项的发生或未发生而引起的。未来事件确定不确定性。

(1)由过去的交易或事件形成,表示或有事件的存在状态是过去的交易或事件引起的客观存在。

例如,尽管未决诉讼是正在进行的诉讼,但诉讼是由于过去的经济行为,该公司已起诉或被另一部门起诉。这是一个现有情况,而不是将来会发生的情况。将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业务损失等都不是紧急情况。常见的共同项目包括:待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包括产品安全担保),承诺,损失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补救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在获得与收入相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时,可以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税收处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税项不予确认。已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应进行相应的税额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税法遵循“实际发生”和确定性原则,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或有项目或资产的税项未按照会计处理方法予以确认,并且已经计入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需要进行相应的税金调整。如果通过“上一年度的损益”调整对未决诉讼进行调整,最后转为未分配利润,只要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就无需增加纳税额。当实际发生拖欠款项的诉讼时,可以扣除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