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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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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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仍然有这些规定,有增加和增加税收,有减少项目,即增加或减少应税收入中的某些项目。

2.由于企业会计采用会计准则,并且税法与会计准则不同,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调整。

3.因为会计师在会计中获得的净利润是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得出的净利润,并且从征税方面完全规定了税法,因为角度不同,因此计算方法也不一致。

4.现在,中国的所得税按季度预付款方式支付,并于每年年初结算。也就是说,税项调整是在年初进行的,并且一次计算

5.说起来很复杂,实际上,根据会计准则调整您最初创建的帐户,并将其调整到与税法不同的地方就足够了。没有很多具体规定。如果条件允许,您可以找到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进行查看。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我不知道是什么问题,请随意复制一个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若干问题公布如下:

1.关于确定金融企业同期借款的利率

根据《实施条例》第38条,允许非金融企业从非金融企业借入的贷款的利息支付的税前扣除额不超过金融企业为类似贷款利息计算的金额同期的费率。鉴于中国目前对金融公司的利率要求,在按照合同约定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企业应提供《关于类似贷款利率的说明》。金融公司同期”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财务...我不知道是什么样的问题,请随时复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若干问题公布如下:

1.关于确定金融企业同期借款的利率

根据《实施条例》第38条,允许非金融企业从非金融企业借入的贷款的利息支付的税前扣除额不超过金融企业为类似贷款利息计算的金额同期的费率。鉴于中国目前对金融公司的利率要求,在按照合同约定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企业应提供《关于类似贷款利率的说明》。金融公司同期”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的说明”应包括签订贷款合同时本省任何金融企业提供的同类贷款的利率。金融企业应当是经银行,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等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同一时期的同类贷款利率”是指金融企业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企业信誉相同的条件下提供的贷款利率。它可以是金融公司在同一时期内宣布的同一时期的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公司向某些公司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第二,关于企业员工服装费用的扣除

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根据企业经营法第27条的规定,可以将企业招致的,由员工统一穿着的工作服统一成本作为企业的合理支出。实施细则税前扣除。

3.关于扣除航空企业的航空培训费

航空企业产生的实际飞行训练费用,例如飞行员培训费,飞行训练费,机组人员训练费和空军警卫队训练费,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用作航空企业的运输费用。规章制度税前扣除。

4.有关房屋和建筑物固定资产的翻新和扩建的税收问题

如果企业在完全提取折旧之前重建或扩展了房屋和建筑物的固定资产,则如果重置,则资产的原始值减去折旧后的净值应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固定资产的税费,计提折旧。进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从重建和扩建完成后的下个月开始,根据税法重新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改造扩建后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是否小于在税法规定的最短期限内,可以根据仍可使用的期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退出或减少投资的税收待遇

投资公司从被投资公司撤回或减少投资。在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等于被投资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

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由被投资企业结转以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进行调整以降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第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证书的时间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当年发生的实际成本和费用未能及时获得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证据。企业预先缴纳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账面价值暂时计提;结算后,应补充费用和支出的有效证据。

7.本公告将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在执行本公告前,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过的企业有关事项将不予调整;已处理但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有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本公告实施后,企业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将相应减少。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6月9日

分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将以下文件与您自己的文件进行比较,看看它是否是免税的财政拨款,如果是,则直接减免所得税,并解释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用途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注意”

财税(2009)第87号文件进一步澄清了企业财务分配中确认非应税收入的条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资金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补充说明和第三条的重申,同时将系统中未使用或未使用的特别财政资金从系统中冻结漏洞。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认企业获得的财务资金具有特殊目的并经国务院批准?为此,财税(2009)87号作出了进一步澄清: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是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企业应收款项。 ,2010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总收入金融资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也就是说,企业获得的金融资金必须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享受非应税收入的待遇,否则应将其纳入应税收入以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第87号比财税(2008)151号更具体,更具体,更可操作。

免税收入与特殊目的密切相关。特殊目的金融资金的定义是该政策的核心。财税(2009)87号文比财税(2008)151号专项财政资金重要。降低了部门界定的门槛,将国务院财税部门改为财政部门或其他分配资金的政府部门。也就是说,县级以上科技农业部门和其他部门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只要有明确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企业就可以纳入免税范围。收入,使非应税收入范围可能会大大增加,这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优势。

为什么从2008年1月到2010年12月有效?我认为,文档发行机构希望业务将来会发生重大变化,并且操作中肯定会遇到的新问题不仅会确保现阶段存在政策基础,而且还会留下下一步调整的空间。该文件于2008年12月26日发布。尽管该文件的发布在实施期满之前为两年,但对于企业而言,它不影响2008年的和解结算。

公司如何分别核算财政资金及其支出?建议企业按照《企业-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设立“递延收益”科目,作为购置资产的专用目的,并在完成后将递延收益转入资本公积。资产购买;对于资产,如果是跨年度的,则设置“递延收入”帐户,确认分期收入,然后将其转入“营业外收入-非应税收入”帐户,并直接抵销产生的相关费用该帐户(因为相关费用也如果未构成资产或不跨越年度,则直接计入“营业收入-非应税收入”科目。财税〔2009〕87号第2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非应税所得,用于支出发生的支出,在支出时不予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

本条款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重申,也是对财税(2008)151号第3条的重复。目的是防止公司使用与非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以及折旧和摊销抵销应税收入,从而导致公司无法缴纳公司所得税,这就是为什么公司必须单独核算特殊财务资金的支出的原因。一。

财税(2009)87号文第3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规定条件的金融资金列为非应税收入后,五年内未发生支出也未归还(60)。个月)分配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应当重新计算为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冲减重新计入总收入的金融资金支出。

也就是说,对5年内没有用光并退还未退款金融资金的公司征税。这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重要改进,该文件阻止了一些公司获得特殊财务资金。使用后未按规定完成,也未退还的,同时享受免税收入待遇的漏洞。

蔡水(2009)第87号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在将权力下放给县级政府部门时,由于人员执法的质量和当地利益的原因,可能会有人为操作,这将造成新的漏洞。。如果通过枚举方法补充各种财政资金,这些资金可以包括在非应税收入中,而不能包括在非应税收入中,则对于本地操作可能更方便,例如明确规定固定的谷物补贴,政府贷款折扣,税收退还,三项科技费用,潜在的改进和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技术研发资金以及国有企业亏损补贴等是否全部非应税收入项目。其次,该法规的另一个漏洞是,如果用特殊金融资金购买的资产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而是提前转移或出售,则没有明确的处理方法,并且缺乏必要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规定,发生上述行为的,应当将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情况严重,则可能被视为逃税。第三,该文件的适用范围不全面,一些负有税收义务的机构和其他组织也应包括所有已获得财政资金的机构,而不仅仅是企业。

给企业的提示:在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时,我们必须立即收集确认非应税收入的依据。首先是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如果批准中资金使用不清楚,应要求资金使用明确,明确,并从政府有关部门获取相关资金管理措施或具体要求的文件。另外,企业取得的专项财政资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分别核算。帐目清楚地反映了财政资金的获取,使用和余额,以免造成税务检查失败。必要的麻烦。3.建议企业(在5年内)使用足够的财政资金尽快完成该政策,否则会发生与税收有关的损失。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处理特殊用途财政资金的公司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9] 87

撰写日期:200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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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务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人民政府部门的企业财政资金,全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视为非应税所得,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构成的资产应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在处理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金融基金的非应税收入之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偿还财政或其他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算为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冲减已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支出。

请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6月16日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正式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并相继发布了实施细则和各种通知,解释了一些不清楚的问题。新税法已经执行了半年,它在减轻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地区间公平,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方面具有总体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新概念的定义不明确,政策执行的口径不清楚。。有必要及时调查分析新税法的执行情况,总结发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补充和完善的调整措施。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1)调整纳税人范围导致总公司征收所得税

鉴于以下事实:中国的传统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正越来越多地被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原始为了满足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建立独立的会计簿,准备财务和会计报表以及独立计算损益作为公司所得税纳税人标准的条件,还有其他条件和必要性。新税法将公司和非公司系统形式的公司和创收组织定义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这是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主体形式的必然选择,并反映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原则。看着。但是,中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系和企业经济组织形式也有许多特殊性,全面细致的“缺陷填报与错误检查”必不可少。当前跨省分支机构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问题是由此产生的主要问题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新税法的实施,纳税人的“判断标准”不再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的征收和管理的基本计算方法可以归纳如下:首先,对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省级和市级分支机构计算所有分支和分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在企业总部和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后,按比例预缴应纳税额。总公司按应纳税额的25%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税,年终汇总清算后的收入由总部和总公司在60:40分摊;应纳税额的25%已预付给中央国库并汇总清算后,中央财政收入中所得税收入的60%为中央收入,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这三年中公司所得税的实际份额,定期转移40%。在各省市总份额中占本地份额。每个第二级分支机构将根据上一年度(根据一月至六月的上一年度,以及根据七月至十二月的上一年度)分配盈余,各自的营业收入,员工薪水和总资产(权重) :0.35,0.35,0.3)应征税额的50%,并提前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税,收入由中央和分支机构在60:40分摊。第三是年底后,总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表计算企业当年应纳税总额,扣除预缴税款,或多或少退还。该方法的实施将极大地调整地区之间的所得税收入分配,在平衡地区之间的财政不平等以及增强对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和管理的热情方面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两个问题:

1.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收计算和征收管理中的问题

(1)分支机构使用自己的优惠税收条件转移公司利润并减轻公司总体税收负担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在中国实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利用“公司条件”限制使用优惠税率的公司转移利润以减轻总体税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原来的“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按适用的税率分别支付”修改为:“总部将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总额,然后是比例和第二第十三条规定的三个因素和权重,是在对具有不同税率的地区性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划分之后,根据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这两种表达方式的本质区别在于,后者限制了使用分支机构来转移低税率地区中高税率地区的普通机构的利润,以减少企业整体税负负担的可能性。实现避税。但是,这种表达和税收计算方法尚未完全消除公司通过使用分支机构的优惠税率来避税的可能性。由于应纳税额以二级分支机构为单位计算,二级分支机构及以下一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均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法。在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及其下属的三级机构不享受优惠税率的,应纳税额将大大减少。这种税收征管的漏洞的存在,将使企业扭曲自身的组织结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二级分支机构的认证标准含糊。根据有关规定,总行应于6月20日前向总行税务机关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下达各分支机构,然后作出第二级的判断标准。科它已成为两家税收公司关注的焦点。目前,对企业分支机构水平的判断还不够明确,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监管措施,这将增加企业避税的可能性。在新税法实施的第一年确定的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制度将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对信息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如何及时确定科学判断标准和可执行的监管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

(3)特殊行业的分支机构根据“三个因素”进行现场预付款是不合理的。建筑和房地产等特殊行业资产少,流动性强,周期短。许多注册为分支机构的单位实质上是在借用总部的资格并向总部支付管理费。总公司账面反映管理费收入由于地方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监控,因此总公司将根据“三个因素”进行分配,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4)无法定义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新税法将法人定义为纳税人,《税收管理法》的行政处罚规定仅适用于纳税人。处罚将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等级管理,特别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将处于尴尬境地。

(5)专营店(如专卖店和附属单位)存在“监督真空”。在实际工作中,尽管有些分支机构是非法人分支机构,但它们通常仅隶属于总公司或从总公司获得某些类型的行业资格,并向总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他们的管理是完全独立的。如果总公司在内部管理中不包括此类分支机构,并且根据“三个因素”分配税收时不包括此类分支机构,则此类分支机构将不受监管。

2.省际和市级分支机构实施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权和收入水平以2002年1月1日实施的所得税收入分成制度改革为基础,分为第一和第二种情况。改革前,国家税制对中央政府部门,总公司,行业协会,协会,社会团体和基层企业征收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和军事国有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税制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民营企业所得税。2002年的改革之后,在2001年12月1日之前由国家和地方税收体系征收和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的原始征收和管理机构保持不变。从2002年1月1日开始,新注册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收系统征收;除了少数在特殊行业之外,其他企业的中央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比例划分,中央政府在2001年保证每个地区的实际地方所得税基数,并实行增量分配。新税法实施后,国家和地方税收来源的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实际分享公司所得税将不可避免地产生重大影响。由此产生的两套收集和管理系统以及区域利益博弈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所得税收入的归属和省级分行的征收与经营权的划分是问题的重点。

在法律实体实施总纳税额之后,由于难以明确定义原始的收款和管理权限,国家和地方税收增加了总部和分支机构税务部门之间不一致的新问题。 ,主要体现在:

(1)总公司的税务机关可能对分支机构的状况没有全面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将不可避免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从而导致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到企业税收征管的完整性。

(2)与税务有关的事项和分支机构的收入由总部的税务机关决定。如果收入任务,管理事项和其他相关的“责任和权利”不匹配,则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将失去管理权。热情。

(3)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无法预测收入。实施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办法后,预付给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取决于总公司。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将无法评估收入任务,税收负担以及征收和管理的质量。当同一级别的税务机关都建立了收入任务评估系统时,它们未来的年度收入计划数字将无法预测。

(4)税务机关很难完全了解总部的状况,并且税务检查(检查)的难度也增加了。由于大多数总部的业务跨地区运作,并由不同的税务部门管理,因此总部的税务部门无法直接,全面,有效地检查(检查)其业务。法人征收税款客观上要求总公司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交流和信息共享,但是由于征税和管理信息不在平台上,因此目前很难做到。

(5)缺乏对总部状况的事先监视。总公司不忠实提供组织管理信息的,可以依照《征管法》有关“不正确提供税收信息”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这只是事件发生后的一种补救和纪律措施,没有有效的方法可以在事件发生前对其进行监视。

此外,在实行新的所得税收入分配方法之后,各级政府都密切注意了总部门。新税法的实施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总部经济的热情。因此,地方政府将采取各种措施影响辖区内的分支机构,以促进其转变为法人实体。结果是干扰了纳税人的正常业务活动,导致了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权纠纷。

(2)应税收入的计算问题

1.免税收入扣除问题

与公司所得税法的原始概念不同,新收入税法清楚地提出了应税收入,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而该法最初的概念是收入只有一个总收入。其中,非应税收入是指不是由于企业牟利活动的性质和根源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应根据征税原则永久排除在税收范围之外,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和行政管理。依法并纳入财务管理机构费用,政府资金。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企业的非应税收入应用于支出或由支出形成的财产,不得对折旧或摊销进行扣减或相应的扣减。被计算。”这项规定没有区别支出的性质,“非税”精神没有得到真正体现。对企业而言,获得的非应税收入主要是指国家指定的,国务院批准的专用资金。本质是政府对企业的一种捐赠。此非应税收入可以是两个这种联系带来了企业的经济利益的流入:首先,在获取非应税收入的过程中,企业不需要支付对价,而获取的过程就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第二,企业利用这部分收入从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经济效益的流入。如果纳税人将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支出,并且不能按照匹配原则进行扣除,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非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实际征税。

2.在具体实施中对合理性原则的困惑

新税法第8条及其实施条例的第27条规定了税前扣除的“合理”标准。合理性原则的适用是国际惯例,企业为获取收入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依法得到充分补偿。但是理性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具体实施中,由于理解角度和知识背景的差异,很容易在收款方之间甚至在收款管理机构内部(包括州税与地方税之间)形成截然相反的意见。税收法律的实施带来了障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新精神宣传纲要》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对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实际员工提供的服务;第二,赔偿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主要考虑员工的职责,过往的薪酬以及员工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同一行业中本地雇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是,一方面,使用该项目进行避税的不合理扣除的性质和适用税率尚未确定,可能出现在实际工作中的公司股东可能以工资的名义分配利润或经营者不当支付高额费用。自己的工资这种事情的定义和惩罚尚不清楚。可以看出,在合理性评价标准中,有必要进一步制定更具执行力的定量指标。另一方面,目前,中国新税法尚未明确确定雇员人数的方法,“在企业工作或就业的雇员”的定义尚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将企业的员工定义为调度企业提供的服务人员?在实践中,可以理解为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协调吗?兼职工人的工资应否视为劳务费?存在一系列需要统一收集和管理机芯的问题。同时,由于难以确定员工人数的真实性,因此在扣除工资总额的14%范围内扣除员工福利费用也失去了进行准确计量的可能性。

3.扣除福利费用

新的会计准则将员工福利支出统一在员工薪酬中。会计法要求公司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将应付的福利费转入“职工补偿福利费”。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余额来抵消当前的管理费用,而非上市公司则继续使用原始规定。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仍然允许提取职工福利费,这与新的会计准则不一致,使企业处于亏损状态。

(3)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几个问题

1.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尚未发布 公布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7条,第99条,第99条,第100条。在此目录中以前,企业很难确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应照常纳税。目前,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外,其他税收优惠项目的实施标准尚未出台。因此,企业将无法及时享受税收优惠,这不利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发展以及国家支持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企业。

2.有关环境保护,能源和节水项目的优惠所得税管理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从事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为该纳税年度以来的第一个生产和销售税的第一年。获得营业收入从第3年到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4年到第6年减半。存在的问题如下:首先,大型企业使用环保,节能,节水的产品作为产品生产的原材料,而不是对外销售,而是减少了原材料采购量。 。他们的项目收入应如何衡量。其次,在程序上,项目首先要得到管理部门的认可,然后企业进行投资和改造,然后完成建设并获得生产和经营收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先进行投资和改造,完成生产经营收入,然后去管理部门确定项目,再过年,那么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也就成了一个明显的问题。

3.关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标识和研发费用的范围

新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产生的研发费用不是由无形资产构成的,则应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扣除100%的基础,然后按照研发扣除50%的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尽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优惠扣除仅限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但该政策要优于原先的“技术开发费”,无论概念如何。,范围或研发领域已更改。存在以下问题:首先,需要解决“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问题。其次,“研究与开发费用”项目的内容应包括哪些具体费用。第三是原始的有关技术开发费的规定如何适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88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是在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在当年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将实际发生额的50%额外扣除。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中不足以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5年。年份。但是,新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上述研发费用可以扣除研发费用的50%,以及如何处理企业结转的未扣除的技术开发费用金额。上一年的企业。新税法和相关政策没有明确规定。

4.固定资产超重扣除政策的趋同

新税法规定,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而需要折旧的企业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原始税法与固定资产折旧期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例如,新税法规定运输车辆和电子设备的最短折旧期限将分别从5年缩短为4年和3年。此规则仅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设备吗?之前购买的设备如何实施?此外,尽管《新税法》第32条规定,可用于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该规定目前尚不可用。至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换速度更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烈振动和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则没有具体的定义。

5.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问题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所指的“收入减免”是指使用《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优惠目录》中指定的资源的企业。资源”为主要原料来自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的收入减至总收入的90%。问题在于,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所产生的大多数产品不是对外出售,而是继续用作生产的原料。在制定优惠目录时,如何合理确定相关收入,价格,产品尺寸等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4)核实企业征收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有关对受企业所得税核查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声明指出:“应按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过渡时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和低利润公司和高科技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技术企业优惠和其他减免税优惠。 ”但是,该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和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不符。 30),这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

2.有关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的问题

新税法第55条规定:企业应在向注销机关申报清算收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办理注销登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收入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资产净值,清算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者认为,自1994年以来,由于缺乏清晰的企业清算收集和管理规定,大多数公司在注销时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实际上,税务机关很难管理企业的清算收入。更认真。

2.有关进一步完善新的公司所得税监管制度的建议

(1)完善总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管体系

1.详细的税金计算方法

(1)通过组织结构的变化,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避税的监督,明确和完善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出判断的适用标准,统一对第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标准。当地税务机关。可用的指标和依据包括:分支机构的运营权限;业务范围;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级别等

(2)为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公司的总公司制定特殊的税收支持系统。根据法人所得税制度的原则,总部应当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组织对附属项目财务会计的监督。

(3)对于专营店,例如专营店,附属单位,合同分店和其他专卖店,应明确其拥有独立的生产和经营权,财务独立的会计准则并定期支付租金或合同费用到总公司它应该为其生产,营业收入和收入缴税,并接受税收管理。

(4)对未在跨区域运营中执行现场预付款的所有分支机构实施年度税收反馈系统。在总部未提供统一的纳税证明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现场赔偿。征收税款,以避免由非法人分支机构造成的税收损失。

2.理顺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关系

(1)借助新税法的实施,我们应尽快理清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税收征管关系,清理非法人组织,重新定义负责征收和管理所得税的机构,以确保总公司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相同。同时,法人和非法人分支机构将进一步区分税务登记表。

(2)从机构层面加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建立全国性的一般分支机构信息网络平台和联合征税体系,实现纳税人家庭登记和申报等数据信息的动态共享,减少漏征管家的出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大力推广电子申报和在线申报,借助金税项目三期,完善综合症管理软件企业所得税的应用管理功能,特别是结合新的管理方式新税法的内容和要求,如业务增加管理功能,例如招待,公益捐赠,广告费以及税务相关事项的批准。借鉴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以往经验,特别是税收评估信息的分析和应用,在企业所得税信息建设中,应统一规范国家和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内容,并共享应实现国家和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促进新税法实施过程中同一地区不同管理机构所掌握政策的一致性,为纳税人提供公平的税收环境。

(3)建立总局的信息反馈系统和协调监督机构,实行年度纳税申报的双向备案审查和备案制度,并将各地发生的问题反馈给地方税务机关作出裁决的监督机关。

(4)尽快建立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各个方面的综合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开发税务评估软件,建立各种指标关系和预警指标,分析和比较输入数据,及时发现纳税情况申报单中的问题构成了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评估和税务审计的基础。通过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所得税申报和数据收集的一致性,从而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2)优化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1.在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完善关于非应税收入的说明

显然,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与获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所产生的费用或财产,并且不得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额。

2.明确的减薪标准

(1)依照新税法制定《减薪管理办法》,以规范作业,准确把握政策。

(2)制定工资“合理性”的定量指标。例如,《日本所得税法》对公司前几名董事和股东的薪水有明确的限制,规定不得超过所有员工平均薪水的某个水平;美国为判断工资和工资支出的合理性设定了具体指标。

(3)为了以工资的名义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或不正确地支付高工资,以使经营者在计算税收时获得更多的扣除,他们可能会根据“估计股息”的概念支付不合理的工资假定为股息分配,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限制“雇员”的要求,以增加纳税人造假的成本和风险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或者虽已签订合同或协议但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实,但不得支付其工资和薪金。税前扣除。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基本保险的,不得扣除税前工资等。

3.弥合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并阐明福利扣除的联系方法

作者建议在2008年底按规定比例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应计入2007年底应计职工福利支出余额。应计结余为零后,新税法规定比例实际上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

4.为了进一步阐明原始税制下几个税前扣除项目之间的过渡关系

如果在2006年底之前增加了税收余额,已动用的雇员教育资金的余额以及因纳税等增加的投资损失等问题,过渡应进一步阐明。

(3)加强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和审批制度的制定

1.加快引入支持新税法的相关政策

(1)尽快阐明原始优惠政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如果原来的优惠政策还没有到期,例如主,辅优惠政策分离,国内设备投资信贷优惠政策以及在新推出的文化中实施优惠政策的期限等问题体制改革试点地区,需要尽快澄清。

(2)确定优先级。鉴于新税法目前的工作重点和困难,以及迫切需要解决和澄清相关问题,将尽快出台相关的优惠判决标准,使基层企业在经营时可以遵循规则。 。例如,研发费用的范围以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识别和管理方法;建立“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环境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完善税收优惠审批制度

关于特定问题,例如哪些税收优惠属于批准类别,哪些属于记录类别,权限范围,如何执行程序,证明文件的声明以及如何确定提供的信息,我们应该系统地重新阐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减免税进行了调整,但尚未出台针对新企业减免税的具体优惠管理措施。在企业季度申报中,应尽快明确哪些可以直接享受,需要审批程序。

3.添加“用于购买特殊设备的企业所得税抵免详细清单”

由于跨期结转信用和持续使用特殊设备监督,税务机关有必要在几个连续的纳税期内对税收进行跟踪和管理,这相对较难管理。为了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作者建议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增加《特种设备购置抵免投资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作为附录,对企业进行全面,连续的登记管理。信用类型。

(4)加强对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管理

1.限制批准的税收收集者的范围

为了保护真正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利益,并通过执行批准的征税而无需设置帐簿,有效地防止纳税人欺诈税收优惠,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批准的税收收集者的范围是有限的。也就是说,经税务机关批准无需设置账簿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明确定义了不能设置账簿的纳税人的规模。此外,应设立但不设立账簿的纳税人不应享受国家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

2.完善企业清算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

新税法实施后,应详细制定企业清算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规定,在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哪些信息,由谁来确定可实现价值或计算清算收入时企业资产的交易价格如何确定和确定清算收入的计算公式,将有助于加强管理,防止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