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外国法律在国外注册的企业为中国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A国已缴纳所得税300万元。根据中国税法,应缴纳1000 * 25%= 250的税,无需调整。
根据国家税法,在B国支付了160万元人民币的所得税,应缴纳800 * 25%= 200税,增加200-160 = 40
,该公司2008年的国内应税收入为人民币2000万元,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 * 25%= 500
总计500 + 40 =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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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yksgs的答案不正确!
解析度:
获得一个国家/地区的分支机构的海外收入是税后收入,首先要知道的是税前收入金额,即
一国分支机构的外国税收收入= 40 + 16 = 56(万元)
根据中国的所得税率= 56×25%= 14(万元)计算的可抵扣额度
因此,中国允许的外国所得税扣除额为140,000元。
无需在中国纳税。
如果家庭收入为50万元,则应缴所得税= 50×25%= 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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