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微型企业减免税,增加激励措施,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有效所得税率为10%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其税制主要以商品税(指国内商品税,劳动税和关税)为基础,并辅以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与发达国家的税收结构相比,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结构具有更为突出的国内商品税地位。这种税收结构的形成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并且特别受到诸如人均收入较低以及发展中国家落后的税收征收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
由于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因此税基相对较窄。根据这个分类标志,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可以分为五类:商品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由于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商品化程度和货币化程度较低,给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生产经营的权力下放和收入分配的物化具有明显的特征,使个人收入货币化程度较低,给个人应税收入的计算带来很大困难,无法有效制止偷税漏税的发生。不利于实现个人公平税负的原则。
由于国民教育水平低,会计和统计制度不健全,税收管理能力落后,因此高度依赖商品税。另外,法律观念薄弱,人治性强,人们的纳税意识普遍较低。
1.税制结构的设计应使税收基本满足财政支出的需求,税制结构的总体功能应为国民生产总值的快速增长,税收增长率应该相应地更快,这可以税收结构的总体功能在自动调整总体宏观经济水平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2.尽量避免重复征税,以免在同一征税基础上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并减少税收对市场有效资源分配的扭曲。
3.税收的选择应符合经济结构和再生产方式的特征。特别:
(1)从市场经济要求的角度来看,税收类型的选择应全面涵盖市场要素,即对市场交易收入征税,对生产要素收入征税。
(2)对于某些需要特别征收的税种,其依据必须明确,征税和管理必须全面。
(3)应根据不同情况尽可能简化相同税种的相同等级。
(4)在考虑供应弹性和需求弹性的基础上,税率被设计为公平的。
4.税收结构应相对稳定。相对稳定并不意味着税种和税率保持不变,而是指需要有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废除旧税种或引入新税种,严格的法律程序以及真正遵守法律。违规行为将被调查。
中国的“阵营改革”是税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1.中国当前税收结构的形成和特征: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社会,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发展和变化,中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几项重大改革,但是现行税收流通的特点在税收结构上没有改变。中国税收结构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
的第一阶段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在现阶段,中国的税收制度采取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多重征税,多重征收”征税模式。当时,流转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80%以上。在计划经济中,国有企业占绝对比例,主要是上缴利润,这种税收结构基本上可以满足政府的财政需求,但没有包括税收在调节经济中的作用。
第二阶段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和1994年的税制改革之前。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逐渐改变了国有经济的“突出”局面。为了适应税收来源格局的变化,中国政府在1983年和1984年进行了两步式的“税收利润”改革。所得税,并改革了原来的工商税制。经过“税改利润”之后,中国的所得税在工商业税收中所占的比重迅速增加。1985年,所得税所占比例达到34.3%,基本形成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一套复合税制,其次是所得税和其他税种。
第三阶段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当前税制。中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这项改革的重点是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在增值税一般性介绍的基础上,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与营业税合作中国的流通税制度;颁布实施了统一的国内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国的税种从32种减少到18种,税收结构得到简化并趋于合理。
目前,中国的税收结构与大多数低收入国家的税收结构相似,并显示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的特征。据统计,1996年,流转税占税收总额的71%,所得税占18%,其中个人所得税约占2.7%,其他税约占11%。这种税收结构基本上与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相适应。但是,必须指出的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力度太大,无法以营业额税为主体来加强税收结构,而增值税在税种设计中的作用太突出了,因此税收占很大比例,对经济具有内部稳定作用。所得税的比例较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比例过低。这使中国的税收结构缺乏弹性。当经济波动时,税收不仅不能满足政府的支出需求,而且限制了税收监管在经济杠杆中的作用。
2.调整和完善中国现行税制的构想
经济决定税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变化,税收制度的结构必须作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必须依靠国家的基本国情,适应实际的经济发展状况,政府的政策目标以及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水平和其他主观和客观因素。调整和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结构的关键是不断优化税收制度结构,利用合理的税收布局以及主要税种和辅助税种的相互配合,确保及时,充分地收到财政收入,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有效分配社会资源。
优化税收结构的核心在于正确选择主要税收类型并与其他税收类型建立协调。相互协调的税收制度。中国主要税种的确定和税制模式的选择应首先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特别是分析中国税制运行的外部环境以及每种税的功能作用和适应条件。类型。在未来的10至15年中,中国税收结构的优化应集中在以下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首先,进一步完善流转税制度,该制度主要以增值税为基础,辅以消费税。
1)完善增值税制度。(1994年的税制改革大大加强了增值税的地位和作用,使其成为决定税收总规模的重要因素。经过几年的实践,增值税的优越性已得到充分体现,但与此同时才不是改进变得越来越突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完善增值税制度已成为中国税收市场建设的重要任务。)
首先是逐步实现增值税类型的转变。(目前,中国实行生产性增值税。这种增值税不能从已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格中扣除。它有明显的重复征税因素,不利于高税率的公司。有机资本。消费增值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它有利于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并能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实现从生产到消费的增值税类型这种转变是迈向21世纪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一步。由于增值税转型涉及减少税收和影响政府的公共支出需求等,因此,在目前中国的财政限制下,应该逐步在一些国家鼓励和支持,有一定规模和条件的地区实施消费增值税。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之后,该国的财力可以承受,它将被推向全国。)
第二是适当扩大增值税范围。(根据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应选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机会,逐步将所有交易活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首先,考虑与之密切相关的运输业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1.建筑安装行业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然后增值税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劳务,并最终取消了营业税。)
2)调整消费税制度。(目前,很难使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适应变化的情况。征税项目设置不合理,调整强度减弱,未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下一步应适当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及一些高端奢侈品性消费品和行为包括在税收范围内。同时,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某些税项征收消费税,提高了某些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其次,逐步完善所得税制度。
1)统一国内外企业的所得税制度。(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目前在中国实施的两种企业所得税制度不利于市场竞争和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因此,应尽快创造条件。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将建立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2)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国民收入分配模式向个人倾斜,使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来源丰富,成为中国最应税的所得税。
但是,由于中国的税收征收和管理水平较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仍然存在明显的漏洞,税收损失严重。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改善执法环境,是税收工作。紧急。此外,要积极推进这一税种改革,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尽快实行实名制,建立规范,严格的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增加财政收入,调整个人收入。分配作用。
第三,完善财产税制度。
财产税是各国税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主要税收类型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目前我国征收的财产税主要包括财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难以形成完整的财产税制度。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财富的积累,中国应尽快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以增加财政收入,调整两代人之间的收入差距。
除了优化中国的主要税种外,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辅助税种。
(4)应该用作长期递延费用的其他费用。
第14条在企业进行外商投资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第15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按照企业使用或销售存货的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第16条企业转让资产时,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
第十七条企业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海外业务组织的亏损不得抵销国内业务组织的利润。
第18条允许企业将在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结转到下一年,并用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不得超过5年年份。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来自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应为基于全部收入的应税收入;
(2)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净值后的所得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其他收入,应税收入应按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资产收入,扣除额的具体范围,标准和税收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
第21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会计方法与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3章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按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去扣除的税款和抵免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其在国外支付的下列所得的所得税,信用额度是按照本法规定计算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您可以使用年度信用额度来抵消未来五年本年度可抵扣的税款余额: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并获得在中国境外但实际上与机构和场所有联系的应税收入。
第4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应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国家需要提供关键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第32条如果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而需要加速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则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
第三十三条企业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获得的所得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征税。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紧急事件等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可以制定企业收入特别优惠政策。征税并将其报告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记录。
第5章从源头预扣
第三十七条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从源头代扣代缴本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或应付款时,代扣代缴税款应从应付款或应付款中代扣代缴。
第38条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从中国的工程运营和劳务收入中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建筑价格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作为扣缴义务人。
第39条对于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应预扣的所得税,如果预扣款代理人未代扣款或未履行代扣款义务,则纳税人应在发生收入的地方付款。纳税人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应纳税额中追缴应纳税额。
第四十条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在代扣代缴之日起7天内缴纳到国库中,并应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以代扣代缴税款。
第6章特别税项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减少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整:合理的方法。
企业及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和接收无形资产或共同提供和接收劳务所产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的分支机构提出商业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并确认后,便达成了预先定价的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在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中附上年度业务往来报告。
在进行与税收有关的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该业务有关的其他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向关联企业提供商业交易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其关联商业交易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量。
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控制的企业,或在其实际税负大大低于其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税率的国家(地区)内建立的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这条法律不是利润是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未分配或减少的,上述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利润,应当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收关联方债务投资与权益投资之比超过规定标准时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没有合理经营目的的安排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合理调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税收调整。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补税,加息。
第7章集合管理
第49条除本法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使用企业注册地作为纳税地方;但是,如果注册地点在海外,则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地方就是纳税地点。
在中国建立无法人资格的商业组织的居民企业,应集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51条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入,税收地点应为机构或地点的所在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的,可以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选择由主要机构或者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获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应使用扣缴义务人的所在地作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53条企业所得税是根据纳税年度计算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开始营业或终止其业务活动,以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营业期少于十二个月,则该实际营业期应视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的,清算期间为纳税年度。
第54条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
企业应在本月或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缴公司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
企业应在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并结清退税款。
企业在提交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按照规定附上财务和会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与税务机关的清算。
企业应在进行注销登记之前,向清算机关申报清算所得,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依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用非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算收入时,应转换为人民币,并缴纳税款。
第8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在本法颁布之前已获准成立的企业,并按照当时的税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低税率的,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在本法实施后的五年内逐步过渡不超过本法规定的税率;依照国务院规定定期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自本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有效期,但是由于无利可图而尚未享受折价的,优惠期从实施年份计算。
高科技企业需要在依法设立的特定区域内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而得到新成立的国家的支持,以及国务院规定实施该政策的区域。以上地区的特殊政策,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国家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减免税。
第五十八条中华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应当按照协定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60条本法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