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在中国境外的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出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税额:
(1)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而获得的没有独立税收身份的所有海外收入,不论是否汇入中国,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纳税年度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属于。
(3)如果非居民企业在领土内设立机构或地方,则应将其已发生在国外但实际上与在该领土内设立的机构或地方联系的应税所得,称为上述(2)中所述。需要计算相应的应税收入。
(4)在计算海外应税收入额时,企业为获得国内外收入而发生的一般费用,以及与获取海外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部分,应为:海外(按国家(地区),下同)应税收入在分配后以合理的比率扣除。
(5)企业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不具有独立纳税身份,其损失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禁止执行细则。可以扣除其领土或其他国家(地区)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根据法规用同一国家(地区)或未来几年中其他项目的收入进行补偿。
扩展数据
在下列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使用简化方法来计算海外收入的税收抵免:
根据本通知规定计算的海外应税收入和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信用额度可以用作在国外支付的可抵扣企业所得税。
它属于非居民税的类别。
2007年前属于税后分配的,按照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免税政策。
但是,2008年之后,必须根据新法律实施税后分配。外国投资者(香港,澳门和台湾)应构成中国的非居民企业。
新法第3条明确了税收范围,第4条明确了法定税率,规则中规定的优惠税率按10%实施(符合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 )。内地和香港已作出安排避免双重征税(相当于双边税收协定),以将合格的税后分配减少5%。最新依据如下:
的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以20%的适用税率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
实施细则》规定,非居民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法》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以10%的减免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应按全部收入征税...
(1)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全部收入为应税收入;
因此,贵公司分配给香港投资者的股息的所得税率为10%。
此外,根据香港和内地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如果香港投资者占股本的25%以上,则可以按5的优惠税率实施股息分配。 %。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