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应根据销售额支付。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否则,您应该申请一般纳税人程序。
第一个问题当前的粮食和酒类固定税率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20%。这个问题没有给出固定的税率。每斤0.5元(一斤= 500克),比例税率为25%。
的计算过程:
1.在没有分配部门的情况下进行规划之前,酿酒厂的应付消费税为:
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为:
2.计划后,成立分销部门,酿酒厂应按以下方式缴纳消费税:
(将酿酒厂和分销部门作为一个整体)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为:
财税[2006] 33号第4条第4款白酒生产者的最新消费税政策。白酒在商业批发和零售中无需缴纳消费税。白酒的增值税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不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蔡瑞[2006] 33号
2006-03-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调整消费税项目,税率和有关政策。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1.关于新税项
(1)为高尔夫球和高尔夫设备,高档手表,游艇,一次性木筷子和实木地板增加了税项。适用的税率是:
1.高尔夫和高尔夫设备的税率为10%;
2.高档手表的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率为5%;
5.实木地板的税率为5%。
(2)取消汽油和柴油的税项,并增加成品油的税项。汽油和柴油在成品油的税目下更改为子目(税率保持不变)。此外,还添加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的五个子标题。
1.上述新添加的子项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为:
(1)石脑油的单位税为0.2元/升;
(2)溶剂油的单位税额为0.2元/升;
(三)润滑油的单位税额为0.2元/升;
(四)燃油的单位税额为0.1元/升;
(5)航空煤油的单位税为0.1元/升。
2.新添加的子项目的度量单位的转换标准为:
(1)1吨石脑油= 1385升;
(2)1吨溶剂油= 1,282升;
(3)1吨润滑油= 1126升;
(4)1吨= 1015升的燃油;
(5)1吨航空煤油= 1246升。
计量单位转换标准的调整应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2.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调试,加工和进口上述新增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为消费税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本通知的规定宣布了消费税的支付。
3.关于取消税项
护肤和护发产品的税项将被废除,化妆品税项将包括原属于护肤和护发产品的税项范围的高端护肤化妆品。
4.关于调整税项的税率
(1)调整汽车税项的税率。
取消汽车标题下的汽车,越野汽车和乘用车的子标题。乘用车和中型和轻型商用巴士的小标题在小汽车的标题下划分。适用的税率是:
1.乘用车。
(1)如果钢瓶容量(排放量,下同)小于1.5升(含),则税率为3%;
(2)如果气瓶容量在1.5升至2.0升(含)以上,则税率为5%;
(3)如果气瓶容量在2.0升至2.5升(含2.5升)以上,税率为9%;
(4)如果钢瓶容量在2.5升至3.0升(含)以上,则税率为12%;
(5)如果气瓶容量在3.0升至4.0升(含4.0升)以上,则税率为15%;
(6)如果钢瓶容量大于4.0升,税率为20%。
2.对于中型和轻型商用巴士,税率为5%。
(2)调整摩托车税率。
根据排量箱更改要设置的摩托车税率:
1.如果气瓶容量小于250ml(含),则税率为3%;
2.容量超过250毫升的钢瓶的税率为10%。
(3)调整汽车轮胎的税率。
将汽车轮胎的税率从10%降至3%。
(4)调整白酒税率。
谷物酒和土豆酒的税率统一为20%。固定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 500毫升。特定固定税的计量单位由商品实际销售的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的商品以计量单位的体积为标记,则应将其换算为1千克重500毫升,并且不能根据酒精含量进行换算。
五,销售连体服的税基
如果纳税人将自行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与以包装形式购买或生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结合在一起,则该包装产品的销售量(不含增值税)应作为税基。
6.自产石脑油用于企业连续生产的税收
使用自行生产的石脑油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例如汽油)的生产公司无需缴纳消费税;那些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例如乙烯或其他方面)的产品,在转让使用时应缴纳消费税。
VII。扣除已付税款
允许以下应税消费品从应付消费税中扣除已经为原材料支付的消费税:
(1)高尔夫球杆,杆头,杆身和握杆收税,是从外包或委托加工作为原材料回收的。
(2)由购买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从经购买或委托加工的经征税的实木地板生产的实木地板被用作原材料。
(4)从外包或委托加工的原材料中回收的应税石脑油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5)使用从购买或委托加工中回收的含税润滑油作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扣除已付消费税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8.新的税收调整和调整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暂定新增和调整后的税项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下:
(1)高尔夫和高尔夫设备的10%;
(2)高端手表的20%;
(3)游艇的10%;
(4)一次性木质筷子为5%;
(5)实木地板为5%;
(6)乘用车8%;
(VII)中型和轻型商用巴士占5%。
9.关于出口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免税)政策应根据调整后的税率和法规以及相关法规执行。
10.关于减免税
(1)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暂时征收应税金额的30%的消费税;航空煤油暂时征收消费税。
(2)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XI。其他相关问题
(1)实施本通知后,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属于新税项,取消税项或调整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以及因质量原因而产生的销售退货法规执行规则的规定。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在2006年3月31日之前库存的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商业企业,属于本通知规定的税率范围之内,无需申报并缴纳消费税。
(3)对于单位和个人所欠的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清缴。 。
(4)出口企业购买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额应以缴税(专用商品)付款函中规定的税额为准。
(5)如果出口企业在2006年3月31日之前购买了可出口应税消费品,并获得了消费税(仅针对出口商品)付款清单,则该出口企业在2006年4月1日之后仍可以出口退税应按原始税项税率处理。具体的执行时间以消费税(仅出口商品)付款通知书开具的日期为准。
12.关于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下列文件或规定应同时废除:
(1)《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十一条。
(2)《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说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26号)。
(3)“关于CH1010微型货车的消费税征收问题的答覆”(国税函发〔1994〕30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消费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四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某些成品油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第1条和第2条(国税函〔2004〕107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车“皮卡”改装货车的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7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全天候液体粉底液及其他产品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2005〕1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