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的税务检查中,检查人员认为应将财政补贴计入当年收入,应按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项为付费的。税务人员的做法合法吗?分析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的法律问题是财政补贴是否是财政拨款和税收。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补贴收入征税通知书》(财税[1995] 81号),企业获得国务院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但国务院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除未计入损益的部分外,应将实际收到补贴收入的当年的所有应纳税所得额纳入合并范围。因此,除非企业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将财政补贴不计入损益,否则不应将其视为财政拨款,并且必须计入2007年的应税收入中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税收的通知》(财税字[1995] 81号)规定,企业从国家财政补贴及其他补贴中取得收入,国家有关规定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理事会除未计入损益的人外,所有这些都应计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的当年的应纳税收入中。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属于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补贴,弥补损失,救助损失或其他目的,但国家明确规定的除外。作为财税[2007] 80号企业根据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文件,按照会计准则,将当期专用收益一,进项和退还所得税的实际收入计入当期利润总额。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到实际收到补贴收入的当年的应税收入中。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一种是财政拨款;包括在财政管理中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第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所得。这表明财政拨款是非应税收入。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项企业所得税免税没有列出财政补贴。这表明财政补贴既不是非应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对“财务拨款”进行了详细说明:“第7条第1款所指的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拨给预算管理机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拨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分配的财政资金。第二,预算管理中必须包括对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拨款。不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不属于非应税收入(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解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分配给企业的各种经营补贴,价格补贴,财务折让,退税和其他财务补贴资金,表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狭窄而具体含义。可以看出,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所有财政拨款均为非应税收入,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财政补贴(甚至财政拨款)为它不包括在非应税收入中,并且由于这部分收入不是免征公司所得税的收入,因此,这部分收入应纳入企业的应税收入中,以收取公司所得税。因此,在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出台之后,应严格区分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