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们现在计算年度收入预算预付款以及年终结算和个人所得税的支付的计算方法。
国税发[2005] 9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方税务局,该局内的所有单位:
为解决个人全年获得一次红利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1.全年一次红利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的经济效益和给予职工的一次性奖金,对年度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估。 ?
上述一次性奖金还包括根据评估应兑现实施年终工资增长的单位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年薪制度和基于绩效的薪酬方法。 ?
其次,纳税人获得全年的一次性奖金,并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分别征税,并由扣缴义务人根据以下征税方法支付:?{{} }(1)首先将员工在当月获得的年度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然后根据商确定适用的税率和快速扣除额。 ?
如果在发放年度一次性奖金的月份中,雇员的月薪和薪金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税收减免,则应从年度一次性奖金中扣除雇员的月薪和薪金扣除与费用扣除之间的差额。结余后,按照上述方法确定适用的税率和全年一次性分红。
(2)根据适用的税率和本文第(1)项中确定的快速扣除额,计算员工当月获得的年度一次性奖金的税额。公式如下:
1.如果员工的月薪和薪金收入高于(或等于)税法的扣除额,则适用的公式为:?
应税金额=员工的应纳税额。本月的每月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快速扣除吗? {}} 2.如果雇员的月薪和薪金收入低于税法的税项扣除额,则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的一次性奖金-雇员的每月工资和薪金收入以及扣除费用之间的差额)×适用税率-快速扣除额?
3.在每个纳税年度中,每个纳税人只能使用一次纳税方法。
4.对于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其个人在年底获得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
五,员工除了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外,还获得各种奖励,例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高级奖,出勤奖等,这些奖赏与月薪和薪金收入,根据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于无住所的个人,如果该个人在当月在该国领土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对该个人不满意,则应支付本通知第5条所述的各种奖励。由于出入境,本月在中国的工作时间。在一个月内,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的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的规定计算税收。 ?
VII。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审判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同时废除了年薪制(国税发〔1996〕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月21日
这两个薪水卡是不合理的避税和逃税行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根据年收入计算的。无论多少张工资卡,个人所得税都应按综合收入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减去应纳税所得额的60,000元。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和依法确定的特殊扣除,特殊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性收入,扣除五千元费用后的月收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动报酬收入,劳动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每笔收入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营业收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物业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手续费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收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量。
(5)财产转让所得的收入,财产转让所得的收入减去财产的原始价值和合理的支出,是应税收入。
(6)利息,股息,股息收入和意外收入,以及每笔收入的应税收入。
劳动报酬,酬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余额是扣除收入的20%后的收入金额。报酬的收入金额计算为70%。
个人将其收入捐赠给慈善事业,例如教育,扶贫和扶贫。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以来自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国务院规定,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额应当全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以及居民根据范围和范围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的标准;包括儿童教育,继续教育,重大医疗保健,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对老年人的抚养,其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决定,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记录。
扩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
(1)获取来自两个以上地方的综合收益,综合收益的年收入减去特别扣除额后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二)劳动报酬收入,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的一项或多项,合并收入的年收入减去专项扣除额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
(3)在纳税年度中支付的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其在中国开立的银行帐户,并在结算时退还资金。结算和结算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