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率为15%;小型微利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0%,两者不能同时享受。但是,某些省份允许应税收入在10万元以下且符合西部开发公司优惠所得税政策的小型获利企业享受50%的应税所得减免,然后再享受15%的税率在西部地区。有关详细信息,请咨询当地的税务主管部门。
关于深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12号)规定:
2.企业应在年度结算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退还相关材料。第一年必须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验证和确认,第二年及以后的年份应执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审计和答复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办理。记录。
因此,只有首次批准,才能在将来提交!
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第二,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财政部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文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
“第二个具体内容
1.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中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至2010年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2009年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必须根据调整后的激励目录,根据以下法规实施这些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
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工业内资企业的适用目录和链接问题,继续遵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目录变更问题财税〔2006〕165号执行。
2.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西部地区大型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目录和联系问题,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截至2008年1月1日,财税[2001] 202号文件中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基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委员会(2007年修订)“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 202号《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以《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为基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发布(2008年修订)。
(2)在更改目录之前,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财税[2001] 202号的目录标准进行了审查。进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您可以继续执行直到到期日;对于那些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自新目录实施之日起,企业应停止对西部地区开发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新目录鼓励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从新目录实施之日起,按照税法计算的税收优惠期的剩余优惠年限。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折扣。
主管编辑:zoe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3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2号)如果主业务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目录》中的国家鼓励产业项目,自2014年10月15日起生效,则将暂停执行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3.如果难以定义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目录》,则国家税收产业项目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包括副省级) )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其授权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认证文件必须明确列出主要业务的具体项目以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性产业目录》中相应条款的项目。
4.本公告将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