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无形资产需缴纳5%的营业税,分别缴纳7%,3%和2%的营业税,以支付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等额外税款。有收入的,一般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5%。对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利润企业,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10%。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没有实际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无形资产在购置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并应采用不同的方式确定:
(1)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的无形资产,应按照经评估确认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买的无形资产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格进行估值;
(3)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发票上所列金额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定价。无形资产应采用直线法摊销。
如果转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的申请书分别规定了有效期和受益期,则应按照法定的有效期和规定的受益期原则进行摊销。在合同或企业申请中;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按照合同或企业应用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合同或企业应用未明确规定使用寿命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对于非专利技术投资,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评估增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前的税收法规规定,无形资产的转让,即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的转让所得,应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 。但是,是否对无形资产投资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法规不同。
1.公司投资具有无形资产的股票
关于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项规定》(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1993-12-27)第8条。具有无形资产的股份并参与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投资各种无形资产的行为不是转让行为,也不属于营业税范围,即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投资者通过投资无形资产取得的股权转让,仍应当按照无形资产转让的税项征税。所谓“股份投资”,是指无形资产所有人在投资无形资产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如果按照一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百分比扣除转让费用或取得固定收益,并且不承担投资风险,则该投资份额不是投资份额,而是无形资产的转让。转让“无形资产”税项应征收营业税。
关于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入经营活动时,应当分解为公允价值。与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有关的有价销售,应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照规定确认转让资产的收入或损失,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当企业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如无形资产)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则认为转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一部分视为转移损失,扣除所得税前。因此,公司在境外投资时对无形资产进行增值或增值评估时,应计算增值部分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评估和投资过程中的会计处理问题,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以非货币交易交换的长期股权投资,以交换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的应纳税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①评估价值>当账面价值时
借款:长期投资权益投资(所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关税金)
贷款: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递延税(评估的账面价值)×税率
②评估价值≤账面价值时
借款:长期投资权益投资(资产账面价值的投资)
(2)如果企业实施旧会计系统
①评估增值时
借款:长期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公允价值投资)
递延税(公允价值帐面价值)×税率=税
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帐面价值税)
②评估损害时
借款:长期投资权益投资(资产公允价值投资)
营业外支出(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2.个人投资具有无形资产的股票
关于营业税。根据上述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投资有形资产股份的个人也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因此,投资无形资产股票的个人无需缴纳营业税。
至于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和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增值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2005-4-13)。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及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现状,个人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投资于该企业后,从增值评估中获得的收入在投资企业股权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回,转让,清算时有收益的,应当遵守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的财产价值”是指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对无形资产投资的个人的评估增值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转让股权时,财产的原始价值作为转让收入的扣除值只能基于评估前的价值,而不能基于增值评估的价值。实际上,这意味着将个人所得税合法地递延到转移再征收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