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对小微企业所得税实行优惠待遇。微型和微型企业的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包括结算和结算)。公司所得税按20%征收,实际所得税按10%征收。
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将在2017年继续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半收入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1.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微利小企业,无论采用审计取款方式还是核准取款方式,均可享受财税[2015]的规定。 99号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半减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加工,维修和修理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每季税额90,000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每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每季税额9元)。万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暂时免征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
对于按季度提交纳税申报表且实际营业期少于四分之一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实际营业月用于计算可享受小额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量和微型企业。
其他个人以预收款的形式出租房地产。预先收取的租金收入可以在与预收款相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配。评估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规定,采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差额之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低于30,000元(每季度90,000元)的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