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的微型和微型企业,应税收入在100,000到300,000之间,税率降低20%,少于100,000的应税收入降低50%,相当于10%的税率
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将在2017年继续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半收入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1.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微利小企业,无论采用审计取款方式还是核准取款方式,均可享受财税[2015]的规定。 99号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半减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可减免20%的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 34号(减半税政策)规定了优惠政策。
示例:企业的总利润为: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合格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减免20%的企业所得税。那么应纳税额为:100 * 20%= 20元。
根君财税[2014] 34号文件(半税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则应纳税额为:20 * 50%= 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