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政策不能在2014年用于结算和清算。只能在2016年在2015年用于结算和清算。当前的结算方式也是2014年,而不是2015年。2014年,应税收入低于100,000的单位适用优惠收入额,应税收入的一半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根据今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期该企业今年能够满足小型盈利性企业的条件,则按季度和月缴纳企业所得税,它可以享受针对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企业在预付款项中对小型和营利性企业享有优惠政策,但如果年度结算和付款额超过规定标准,则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季度)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14年版)及其他报告的公告》的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2.附件4参照以下说明填写相关行,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1)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写并解释第5条。项目(1)13.第14行填写说明。
(2)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写并解释第5条第(2)款第5项。填写说明。
(3)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写并解释第3条。项目(3)1.第12行填写说明。
6.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至2017年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支付。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和低利润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 2014年)被废除。
特别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