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开挖 税收筹划,土增税的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3-20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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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20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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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点思考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空间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不免征,免征,临时免征和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不多目前可以收集和使用。涉及三个方面:

1.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对象:包括通过继承和赠与免费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部分已开发房地产转让给自己使用或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例如租赁,不转让产权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豁免有两个条件或条件:(1)纳税人建造共同的标准房屋出售,其增加值不超过扣除项的20%。(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和收回的房地产,包括因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的,原房地产应当由纳税人转让。

3.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土地增值税。(1)对于与房地产投资或建立联系的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或建立联系的一方将土地(房地产)作为投资的股票价格或合资条件,并且将房地产转让给被投资或合资企业((通过投资和联营企业转让上述房地产,应征收土地增值税)。(2)一方土地出让,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竣工后分摊自用(竣工转让,应征收土地增值税)。(3)企业合并中,合并企业将房地产转移给合并企业的情形。({}}此外,还有一些针对个人居民的土地增值税优惠。例如,已将其原始房屋转移用于工作转移或居住条件改善的个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批。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少于三年但少于五年的,土地增值税减半(居住少于三年,按规定征收);居民拥有的普通住所在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将自己的房地产换成居住地,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土地增值税计划中使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因不多,是因为上述八项减免政策,其中三项针对个人居民,两项针对特定原因,而一项被直接排除在外。因此,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必要根据自身情况认真规划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几种方法

这种方法主要针对拥有大量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由于这类企业可能同时进行多个房地产开发业务,因此,由于土地价格或其他原因,不同地方的开发成本可能会有所不同。这将导致开发后的某些房屋的增值率更高,而某些房屋的增值率更高。低,这种不平衡状态实际上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这要求企业对开发成本进行必要的调整,从而使各地的开发业务的增值率大致相同,从而节省了税收。因此,平均成本分摊是抵消增值税和减少税收的绝佳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开发成本进行调整和分摊,以使获得的增加值的平均值最大,从而在一定时间内不会出现增值率,并且节省一部分税款。如果与其他计划方法结合,增值率仅低于某个阈值,那么节税将变得更加明显。

25.利息支出计划方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是负债累累的行业,通常会发生大量借款,因此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利息费用扣除方式也将对企业的应纳税额产生重大影响。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可以按照已转拨的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按照房地产项目予以扣除。但是,最大金额不能超过根据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额是根据土地价格和项目开发成本之和的5%确定的;无法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利息费用或者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项目土地价格与开发成本之和的10%。如果直接扣除成本,则不能扣除实际利息费用。这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种选择: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集资金,且利息成本较高,则应尽可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凭证,并根据该费用计算和分摊利息费用。房地产项目要实现实际扣除利息以减少税额;相反,如果在开发过程中借款不多,且利息成本低,则可能无法计算应摊销的利息费用或金融机构的贷款凭证,从而可以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实现最大化企业利润。

26.建造方法的规划方法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某些房屋建设形式不包括在土地增值税范围内,也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可以在税收筹划中注意使用这些特殊政策,那么节税的效果也将很明显。

第一种方法是代表代理商盖房。根据税法,代表公司建造房屋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范畴,而属于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的范畴。由于建筑行业适用3%的比例税率,因此税负较低,土地增值税适用30%至60%的四级累进税率,这在前者中很明显。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之初就可以确定最终客户,那么它可以完全采用代房屋建造的方法,而不是先开发然后出售。这种计划可以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客户的名义获得,并购买各种材料和设备,或者由客户协商购买或自行获得。关键是房地产权尚未转让。为了使规划更加顺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减少代建房屋的劳动收入,以获得客户的合作。

第二种是合作房屋建造方法。税法规定,由一方土地出让,一方出资,由双方共同建房,竣工后将房屋自用,土地增值税暂定被豁免。例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了使用一块土地盖房的权利,企业可以将购置前房屋的购买价用作合作楼的资金。这样,正式满足了一方出让土地,一方出资的条件。这样,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房屋的剩余部分之前,各方不必支付土地增值税,只有在房地产公司所属的房屋部分被转让后,土地增值税将在这部分上支付。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土地增值税被清算和调查,房地产公司预先准备账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回应和协调安排以解决和偿还土地增值税?有效的土地增值税计划必将成为房地产公司当前和未来公司发展的重要问题。企业追求的目标是使企业价值最大化。评估最大值的最有效方法是利润和利润率增长的可持续性。作为企业的决策者,在充分了解政策的同时,有必要尽可能地减少政策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在不违反税法的情况下选择最有利的税收方案,以达到节约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实施后,新的税收政策封锁了部分税收。房地产行业的漏洞,也提供了新的计划的应税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根据新政策调整发展和销售策略,以减轻税收负担,同时又不违反税法。运用会计技术和方法来分析和分析税收计算的现状,我们认为仍有避免土地增值税的可行的规划空间,土地增值税的节约空间和经济效益仍然相当可观。 。笔者介绍了工作实践中讨论的几种土地增值税规划的实用方法。

1.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免税期的优惠政策

例如,《深圳市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609号)第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价款的时间为附加税责任将基于合同签订普遍存在。对于在2005年11月1日(包括11月1日)之后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的人,当纳税人从第一笔房地产销售中获得收入时,预付的土地增值税将按全价计算房地产。深圳XX花园第五期销售收入为37765万元,其中2005年11月1日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总值为31636万元。按照上述通知,土地增值税按照上述通知缴纳,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6129万元。

第二,个人使用商品房的开发不再视为销售

国税发[2009] 31号文第7条规定,企业应当开发用于捐赠,赞助,员工福利,奖励,外资,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债务清算,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交换的产品。个人非货币性资产的行为应视为销售,在开发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时,或者在实际权益中,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获得。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由公司近期或当月同类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确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产品的公允市场价值确定的;)根据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008年1月1日之后发生了将已开发的商品住宅转换为固定资产的情况,因此不应将其视为销售。不难看出,转换为固定资产的产品开发不再被视为销售。企业需要密切注意,避免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第三,选择多样化的方法来处理开发产品

处理开发产品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销售,租赁,售前租赁,售后回租,股权投资,产权转让,转让至经营资产(自用和自营开发产品)以及以此类推。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部分自用房地产或出租等商业目的开发的房地产时,如果产权尚未转让,则不会征收土地增值税,也不会收入将包括在税收结算中。费用和支出。这表示长期房地产开发商免交土地增值税。而且,这一因素可能会导致大量开发商将来将其房产出售给自己。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策略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计划,以减轻土地增值税的税负或延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对于一些从事商业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过去有必要从销售导向型转变为自我控股型,因为他们不需要增值土地而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是根据纳税人房地产的最基本会计项目或目的计算的成本会计。此要求与根据计算方法2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相一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税收法规要高于税收法规和法规文件,因此首选计算方法二。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构筑普通标准住房并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的增值率不超过20%的,非住宅部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税法。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第1条:“增值税是根据纳税人的最基本会计项目或目的计算的。房地产成本核算。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原则上,土地增值税是根据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的不同类型进行清算的。首先根据会计对象,即方法2,计算此处提到的“清算”。增值税率用于确定土地增值税率,确定征税和免税的对象,然后在不同类型的房地产中分配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并分别结清应付款项。

7.充分利用附加扣除政策

《土地增值税实施法》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根据获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与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之和扣除20%。房地产开发。

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中的开发间接费用收集是企业规划时应注意的一点。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员工福利费用,折旧费,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费等。实施细则规定了间接开发费费用属于开发用地,新房及附属设施用地,应在扣除工程款时全额计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有效扣除。同时,该政策还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享受这些费用减免的20%。这些内容不是很清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很容易将此费用的一部分包括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中。土地增值税的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费和销售费在土地使用权支付的款额和开发用地,新房及附属设施(或财务费用)之和的5%以内扣除。 ,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包含在土地使用权中)。支付的金额不到开发用地,新房和辅助设施之和的10%。如果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之和超过此限制,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完全扣除武进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间接开发费用,需要增加土地增值税。如果将这些成本正确地归入开发开销中,则不仅可以完全扣除,而且还可以享受20%的扣除。因此,企业在汇总开发开销时应保持谨慎,并充分利用税收政策。

八,特殊扣除的使用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规则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可根据房地产项目转让和提供金融机构认证的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但最大不能超过为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在按照本条(a)和(b)计算的金额的5%之内扣除。无法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的利息费用的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书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应在按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计算的金额的10%以内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通过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必须不同。因为第一种方法中的利息“实际扣除额”和第二种方法中的“总计”的5%(即,由于计入利息成本而导致的增长)不一定相等。如果公司计划纳税,则必须将两者进行比较,并选择与较高的利息扣除额相对应的方法,作为公司的最后选择。如果允许对较高的利息支出进行“实际扣除”,则应采用第一种方法分别计算利息支出;否则,应使用后一种方法,并且应从“总计”的10%中扣除全部费用。

判断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书的关键是利息费用的百分比,该利息费用可以扣除为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的百分比。如果超过5%,则提供证书是有利的。提供证明将是有利的。据此,如果公司主要依靠债务筹集资金,而利息支出占很大比例,则应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以将利息支出计入房地产开发支出。相反,如果您主要依靠股本进行融资,则可以使用另一种方法。

九,选择有利的土地价格成本分配方法

国税发[2009] 31条第30条

企业的下列成本应根据以下方法分配:土地成本通常根据建筑面积法分配。如果确实有必要结合其他分配方法,则税务机关应同意。

土地开发也与房地产开发相关,这是一次性土地征用和房地产开发的案例。土地开发成本可以在营业税部门批准后根据土地的总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也可以在土地总体开发完成后进行调整。。

示例:××尚都开发用地面积13.65万平方米(一期88,600平方米,二期47,900平方米),土地成本支出12549万元,摊销地价金额:99.14万元,二期土地成本可以使用以下计算选项:

A.根据第一期减少的面积和费用计算的摊销单位土地成本(剩余摊销)

(1.2549亿至9,914万元人民币)/ 47,900平方米= 550.10元/平方米

B.根据实际面积计算摊销单位土地成本(平均摊销)

125.4万元/ 136,500平方米* 47,900平方米= 919.34元/平方米({}} C.两种土地价格成本分配计算方法之间的单位土地成本差异:

364.24元(550.10元/平方米-919.34元/平方米)

上述基于建筑面积法的摊销单位土地成本的计算方法应在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后分配。

以上是土地增值税计划的几种常见方法。实际上,纳税人应分析具体问题并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前提是合理合理地节约税收,在合理,无违背的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以减少税收风险,寻找不违反税法的规划空间。增加税后利润以最大化公司价值。简而言之,有许多方法可以计划房地产公司的税收,但是它们必须合法,可操作并为公司带来实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