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公司所得税中,广告和业务促销费的扣除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含),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促销费用,应当从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的部分中扣除,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结转扣除。
税前可抵扣金额= 5000 * 15%= 750万
增税额= 900-750 = 150万
应税收入= 1260 + 150 = 1140万
应付企业所得税= 1410 * 25%= 352.5万
你好。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业务宣传费是指不通过媒体进行的广告支出,包括分发宣传材料和业务宣传材料。
因此,标题中的“产品技术CD”和“服务手册”等非广告支出不是业务推广费,而是“横幅”,“纸质版画”,“小纪念品”等。税法被视为业务推广费。
此外,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产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除国务院规定的财税除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出部分应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问:公司产生的业务推广费用是多少?我们公司是汽车销售行业。通常有一些活动,例如车展,试驾,车友会等。这些活动需要花费一系列的公共关系公司设计费,食宿费,材料费,材料费,人工费,服装费,场地租金。费用等费用,这些是业务推广费吗?答:根据税法的规定,业务推广费是指与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尚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支出。贵公司为促进汽车销售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例如车展,试运行,车友会等,均属于业务促进费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超过企业的销售收入。)根据可以证明相关支出确实发生的合规证明,可以扣除15%的收入。超出部分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