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产品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条例第15条)。
2.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所得税条例)(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其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2.海洋水产养殖,内陆水产养殖
1)增值税耕作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牧场,牛,羊等)不在增值税增加的范围内。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包括肉牛育种的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公司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1] 124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①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确认为重点龙头企业。②在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③从事农林产品的种植,养殖和初级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包括采用审计,核定方式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小型盈利性企业的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降低20%(称为减税政策),财税[2014] 34号文件规定的半税制优惠政策(简称半税制)。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微利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年结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小额微利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中,公司的雇员和总资产应报告给税务机关备案。但是,对于预付款,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对于审计所收取的微薄利润,如果前一个纳税年度符合微薄利润的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000元(含100,000元)的,本年按实际利润。所得税,预付款项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税政策;如果按季度(或每月)平均收入预付企业所得税,则可以享受针对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