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减免
属于“鼓励在新疆困难地区发展产业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一,条件:生产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100人;
2.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在2007年3月16日(发布日期)之前成立的外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优惠版当期限到期后,由于无利可图而享有折扣的权利时,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折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