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季度)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15年版)及其他报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5年3月31日):(1)7.第8行“弥补上一年的损失”:根据税法规定,在上一年度无法弥补的,可以在公司所得税之前弥补的亏损金额。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18条,公司在纳税年度中蒙受的损失允许结转到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是最长结转期限不能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