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日对新设立的企业和单位实施的税法统一如下: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为营业日。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所示的成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以当年为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 6月30日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以选择年份所得应缴纳公司所得税,可以将定期减少或免征公司所得税的期限推迟到明年。
1.优惠政策基本规定
如果企业同时从事采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则其优惠项目应分开计算,并应合理分摊企业的定期费用;不单独计算的,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此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常规减免税和减税率税收规定,不得叠加享受,一经选择,即不得更改。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执行规定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摘自财税[2009] 69号)
其次,按类型划分的优惠政策
(1)过渡期内的优惠政策
1.如果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相抵触,企业应选择最优惠的实施政策,不得在企业中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叠加的方式。
(摘自国发[2007] 39号)。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
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并在2008年之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加利润外国投资者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 1号)
(2)免税收入
企业的以下收入是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从政府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政府债券的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2.股权投资收益
(1)居民企业
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中获得的股利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为免税收入。
合格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但是,其中不包括在不到12个月的时间内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
(2)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可从股权投资收益中获得免税收入,例如与从居民企业获得的机构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息和红利。
(3)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可以免征或减少公司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豆,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种植和种植;
(5),牲畜和家禽的繁殖;
(6),林产品的收集;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与维护以及其他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
(8),远洋捕鱼。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企业使用《综合资源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从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中获得收入,并将其减少为占总收入的90%。
上述原材料在生产材料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
(5)小型低利润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1.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
附加条款:
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待遇应适用于有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条件并按照“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国税发〔2008〕30号)。在满足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之前,暂时不适用微薄利润的适用税率。此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11年,我们继续实施了针对小型和低利润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0,000元(含3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应减少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1] 4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针对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国家所得税政策调整如下: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摘自财税[2011] 117号)
(6)高科技企业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以15%的减免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是指必须被确定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在过去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转让,拨款,合并等方式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注册的企业,或独立经营超过5年的企业发牌,具有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科技领域”的范围;
3.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公司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一年中的雇员人数;
4.企业继续进行研发活动,以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不包括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大幅改善技术和产品(服务)和近三个每个会计年度的总研发费用与总销售收入的比率满足以下要求:
(一)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其中,中国企业产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60%以上。企业登记时间少于三年的,按照实际营业年限计算;
5.高科技产品(服务)的收入占当年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总资产销售和增长指标均符合《高等管理准则》的要求。科技企业认证管理”。
(摘自Guoke Fahuo [2008] No. 172)
补充文件1:
与上述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外所得税抵免有关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 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补充文件2:高科技企业再认证期间的预付款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技术企业资格审查中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号公告)公告,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暂定为15%预付税率。
(VII)额外扣除研发费用
如果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发生的研发费用,且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在扣除的基础上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增加研发费用的50%包括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此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补充条款:
1.研究和开发活动的范围
企业参与了“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颁布的“重点地区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指南(2007)”中规定的项目的研发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符合规定的纳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扣除。
2.研发费用的额外扣除范围
(1)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范开发费以及技术书籍材料和材料翻译费。
(2)在研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员工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
(4)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或租赁费。
(5)专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如软件,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测试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设备的开发和制造费用。
(7)勘探和开发技术的现场测试费用。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估和检查费用。
(摘自国税发[2008] 116号)
(8)专门安置人才的就业企业
企业为安置残疾人而支付的工资的额外扣除额是指企业根据向残疾人雇员支付的工资的实际扣除额减去企业向残疾人雇员支付的工资,再加上100%。残疾人的适用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其他鼓励由国家安置的其他雇员支付的工资的额外减免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9)特种设备投资抵免额
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了“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中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规定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于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从当年企业应纳税额中扣除专用设备投资的10%;如果当前年度不足,则可以在接下来的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额。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实际购买并实际使用上述专用设备;购买上述专用设备五年内转让转让,租赁的企业,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足。记入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