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是费用的扣除标准,必须根据税法进行核算。例如,可以通过参考税法的规定来避免外部捐赠,商务娱乐支出和资产折旧。其次,所得税法规有优惠项目,可以与年度合并申报表中所列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优惠税收项目必须报告并归档到主管税务机关。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将不承认这一点。最后,应降低企业的预提税率。您可以在年度所得税结算中主动进行,否则您的预扣税将难以实施,并且不会减轻公司税负。
为了使新企业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优惠,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但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仍有计划为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空间。
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设立企业识别标准的通知》,明确了新设立企业的识别标准。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新成立公司和股权投资者(股东或其他股权投资者)实际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新注册资本的总和。企业。25%的税率是为了享受新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收益。
多年来,国家已向新建企业授予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基于行业的优惠,区域性优惠和行业-区域合并优惠。行业的主要收益是:高科技企业,软件制造企业,咨询,信息,技术服务,运输,邮电,公用事业,材料,外贸,旅游,仓储和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业等;区域偏好主要是“老,青年,边疆和贫困”地区;行业和地区的综合偏好主要是运输,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业。
同时,分离,合并,重组,重组,扩张,搬迁,生产变更,吸收新成员,变更领导关系,更改公司名称以及在租赁后重新申请工商注册不被视为新企业,也不符合新资格经营企业的税收优惠。
合理计划享受折扣
但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前提下,仍有计划让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空间。
规划的基本思想是增加货币资产的投入并减少非货币资产的比例。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鼓励发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新的软件生产企业将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自获利年度起的企业所得税“半价”优惠。
假设现有的A软件生产公司已经盈利了5年,并且税收优惠已经过期,则可以考虑取消A公司并成立新的B公司。公司A的原始办公空间价值100万元,计算机设备价值20万元,固定资产共计120万元,专利权100万元,非专利技术100万元,非专利技术320万元。货币资产。那么,只要再投入960万元的货币资金,企业B的注册资本为1280万元,且非货币性资产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5%,企业B就可以享受“两次免税,三减半减”“税收减免。
在许多情况下,公司资金是有限的,上述想法很难实现,也可以计划。
假设公司A仅拥有660万元的货币资金,并且不能借入或借入资金,则可以考虑保留公司A,成立公司B以及向公司分配计算机设备,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 B.货币资金另投资660万元,B的注册资本为88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220万元(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5%),可享受优惠待遇。B公司拥有计算机设备,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可以完全替代A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A仅需要将办公空间出租给公司B。
假设公司A的货币资金较少,只有360万元,我该怎么办?保留企业A和设立企业B的想法保持不变。通过向企业B分配计算机设备和专利权,再投入货币资金360万元,企业B的注册资本为480万元。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为120万元,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5%,也可以满足B公司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企业B成立后,可以购买非专利技术以增强其技术实力,但不能直接从企业A购买。它只能遵循a回的路线。
相关文件的第2条规定:“在新企业享受常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期间,从股权投资者及其分支机构累积的非货币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25%之后,将不再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和优惠政策。 “直接购买只能导致公司B的利益暂停。
A公司可以向长期友好的C公司出售非版权技术,然后B公司也可以从C公司购买优惠政策。
但是,此时应充分考虑规划的风险。由于C企业在运营链中的出现,很难确保核心技术不会受到损害。一旦失去机密性,企业将失去竞争力,而税收优惠无法弥补这一竞争力。
此外,在集团中子公司之间采用相同税率的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也可以通过租赁来实现。如果一个组具有公司A和B,并且公司A具有公司B所需的生产设备,则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将设备以销售形式转售给B公司,另一种是每年收取一定的费用。设备以租金的形式租给了B公司,两家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采用租赁方式可使甲公司实现本年度因出售设备而实现的一次性收益,并将其以租金的形式分配至多个纳税年度,从而减轻了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当年并获得递延所得税的好处。
2.租赁公司的税收筹划
当前的税法规定,对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单元(通常称为金融保险业)的金融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无论租赁财产是否转移给承租人。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如果将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则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租赁的货物和所有权没有转移给承租人,则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这样,存在比较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和不同的租赁方法之间的税收负担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 045号) ), 下列:向承租人收取的总价和超额支出(包括残值)的差额减去出租人承担的租赁商品的实际成本为营业额。因此,应缴纳相同的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的税基为收入额,其他租赁业的税基为营业额。尽管金融保险业的租赁税率(2002年为6%,2003年及以后为5%)高于服务租赁的税率(5%),但由于征税基础不同,租赁业务是否属于金融保险该行业的税收或服务业的税收将导致税收负担的巨大差异。因此,企业必须充分考虑和计划租赁业务。
例如,一家金融服务公司与一家化工公司签订了租赁业务合同。财务公司将投资200万元购买化工公司急需的管道。化工公司应向金融服务公司支付租金220万元。,残值10万元。金融服务公司在缴纳营业税时,按照金融保险业的规定,按6%的税率缴纳营业税18,000元。但是,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金融服务公司不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单位,应按照服务业租赁,即营业收入进行征税。计算220万元,按5%的税率缴纳1万元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