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在企业所得税结算期末(即今年5月底)之前取得法定发票,企业可以支付的实际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试)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帐户簿已建立; (二)账簿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但不得设立;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绝纳税信息的; (4)尽管已建立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费用信息(二)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核查困难;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但在限期之后仍不申报; (6)计税依据显然很低,没有理由。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填写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从发票中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发票。业务运作的发生。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增值税应纳税额发生的时间: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以接收销售收益或获取销售收益凭证那天。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某些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按照《人民税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民国,企业发现前一年实际发生的支出,应按照税法规定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抵扣,不得扣除。企业作出特别声明和说明后,可以弥补该项目发生年度的扣除额的计算,但补编的期限超过5年。由于上述原因,企业应课税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企业可以在以后年度中扣除或申请退税。因此,纳税人应按照上述时间开具发票。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卖方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买方还应在购物后及时向卖方索要发票。此外,上一年度未扣除费用的纳税人,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对于特定的收款和管理问题,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