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注册税务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通知(税总函〔2016〕407号):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第九十一次常务会议精神,将《税务机关的设立批复》调整为《其他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事项》中的“行政登记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行制定《税务企业行政登记监督办法(试行)》,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的事后监督。同时,为进一步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检查,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全面清理涉税专业服务。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暂停执行《注册税务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代理可以承担以下与税收相关的身份验证服务:
(1)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纳税申报单的核实;
(2)对企业损失和财产损失的税前补偿的验证;
它应该是结算时涉及资产损失的部分。您需要先缴税。
是基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其中:
第3章资产损失确认的证据
第16条与公司资产损失有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外部合法有效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发布的与企业资产损失有关的合法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2)公安机关立案立案的证明和答复;
(3)工商部门签发的撤销,撤销和中止营业证明;
(4)企业破产清算公告或清算文件;
(5)行政机关的正式文件;
(6)专业技术部门的评估报告;
(七)具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书;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件;
(9)保险文件,例如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资产签发的保险调查单和索赔计算单;
(10)符合法律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