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型保险避债避税吗

提问时间:2019-11-23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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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1-23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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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可以避税避债吗?

《保险法》规定的避税和免税

受益人 保险_被保险人 人寿保险

保险是否有避税、避债的功能。

除保障措施外,保险还具有符合国家法律的以下功能:

1,保险-世界上最公认的财产保护最佳做法

寿险保单不包括在破产索赔中。 《公司法》规定,私人公司和合伙企业均要求所有者承担无限责任,还款范围包括所有者的私有财产。

我们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人寿保险不是破产债权。也就是说,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交出其人寿保险单来要求终止该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2002年,美国安然公司(Enron)破产,其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肯尼·莱(Kenneth Lay)在2000年2月购买了3,70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该公司的所有资产都已破产清算,但这些保险受到保护依法如果发生贫困,两人将根据保险合同从保险单中获得每年920,000美元的退休金。

2,受益人的保险金不用于偿还债务

。受益人的保险金索偿来自人寿保险合同,因此受益人的保险费不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也不包括在保险金中。房地产的分布。它也不用于偿还被保险人寿债务。

中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正在行使其应有的信用,从而损害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本人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债权人债务人本身除外。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I)第十二条:债务人自己的债权是指基于维持,支持的付款请求,支持关系和继承关系。权利和劳动报酬:退休金,退休金,退休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索赔等。

3。法律政策是未经没收和罚款

私有化法律财产的财产。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险费的权利。”

其他金融工具从来没有安全功能。

4。财产分配争议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指定。

案件:家庭的“支柱”突然死亡,而死者的妻子和前妻的儿子,为“支柱”留下的巨额保险属于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按照《保险法》中的“受益人”原则,不考虑“关系”,向被保险人滕某某赔偿了216,2010元的“高价保单”。购买保险时指定的受益人:儿子滕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权按以下顺序继承:一等:配偶,子女,父母…………该法所指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 。”让您来掌控财富。

5,不交税且没有任何抵押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保险索赔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人寿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方可转让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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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险是否有避债功能

保险避税和债务免除的功能确实可以被视为保险的主要卖点,但是它不能被误解,也不能被误导。

我遇到过银行保险业的人曾经这样说过,甚至成功地使银行的客户眼花icker乱。真的是一种感觉。

首先,从技术角度来看,保险资金的来源十分明确,可以通过保险避免任何来源的资金。而且,此时,银保产品与普通人寿保险产品之间存在许多差异。目前主要是技术方面的。

其次,保险财富保全功能仍然可以解决客户资金安全问题,隔离公司财务和家庭财务以及解决紧急现金流量问题,但是它需要技术处理,否则将埋藏隐患。尽管保险法保护了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如果这是误导性的卖点,那又是什么责任呢?

临时条款是指表明该人不是受益人的政策不需追讨债务,也就是说,非自有财产不能被视为遗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债务规避功能。 。请对此清楚。例如,年金类产品,不需要年金保险覆盖的年金就不需要偿还债务,但是一旦到期,年金就是资产,或者有必要偿还债务。

哦,这个话题实际上是在中国,但仍然处于灰色地带。对于一个特定的案例,让我们看一下司法和索赔实践,这很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