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确认应纳税额,但必须满足某些条件: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成本和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应纳税额:
(1)不必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建立帐簿;
(2)应当建立帐簿,但不能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帐簿;
(3)未经授权销毁帐簿或拒绝提供纳税材料;
(4)虽然已经建立了帐簿,但是帐目混乱,或者费用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检查帐目;
(5)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并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单,税务机关会命令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报单,但在截止日期之后仍未进行申报;
(6)纳税人宣称纳税计算的依据显然很低,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成本和费用证据,而税务机关不能提供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权利批准应税收入。 ”
上述有关批准的所得税征收的情况,除《税收征收与管理法》第35条的两种情况(5)和(6)之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视为一般情况增值税方面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