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又称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的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指选择和实施筹划方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咨询费、培训费等。税收筹划是建立在筹划人员具有较高素质的基础上的,但由于纳税人普遍缺乏筹划应具备的信息与技能,因此筹划活动大多要聘请税务顾问或直接委托中介机构筹划。具体的税收筹划实务,可以咨询智阳第一人力,为企业定制税收筹划、薪资优化方案,合理合法合规的降低企业成本。
主要方案如下:
1、灵猴网——改善传统用工关系、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灵活用工平台,可在线完成任务分包与费用结算;2、智企购——集企业绩效奖励、员工福利关怀为一体的一站式企业综合福利平台;3、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型,超低税率,保障效果的薪税筹划产品,适合高薪人群。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前者多是双方面议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企业可参照如下几种节税方案:
转让无形资产
单独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直接用转让收入乘以税率计算。随着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的,应划分清楚货物销售额和无形资产销售额。一般技术方面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人员培训费属于转让收入,为设备的安装使用收取的设计费和设备制造、维修、图纸的收费并入货物销售额。如果仅从缴纳营业税的角度出发,企业对该项业务进行纳税筹划,可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多收设备费,少收技术转让费,则可节省部分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
单独出售建筑物或土地附着物时,直接用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新建建筑物出售时,其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率3%%计算营业税,出售建筑物按5%%税率计征,两税率相差2%%,了解该项政策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有帮助的。因此,如果企业以个人名义进行自建,或以承包工程的形式开发房地产,则适用3%%的税率。
工程承包
只要税法在纳税人、行业、地区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境外设立关联企业
境外企业接受我国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于此种情况,可从宽掌握,对境外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委托建房
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运输企业
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载旅客或货物,在境外改为由其他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时,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从企业节税的角度考虑,应当要求对方承运时扩大运费以冲减总费用,寻求对方用其他方式回报高费用弥补带来的损失。
旅游业
旅游业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费用和交通费用、门票费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的,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或者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各旅游团之间,通过配合就有了节税的可能。
物业出租
物业出租时,业主通常为了方便计算,经常将房屋的租金与水电费一齐写进租赁合同,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将水电费的收入并入了租赁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另一方面购进水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又不能抵扣。为使企业收益最大化,业主企业可对前述经营行为重新进行筹划。该企业与承租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这样做的话,一方面减少了租赁收入的营业额,从而少缴营业税。另一方面购进水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又能抵扣。
I.从税收和税收的角度掌握薪资设计计划
应该从税收和税收的角度计划和设计好的工资计划。设计内容包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和付款方式;相应的考核标准和具体奖惩政策;应反映经营者短期和长期经营利益的激励作用;规划和其他内容。并通过薪酬计划设计了一系列合理,可行,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来评价经营者的绩效。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注意税收的首要前提是合法性。避税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避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人阶级个人每月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应从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无税的。同时,还可以支付补充公积金。因此,仍有增加公积金存款的空间。工资纳税人使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例如,根据《深圳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税(住房补贴)扣除额的通知》(深圳市税发[2010] 163号),自2010年4月1日起,当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和薪金收入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上限标准中扣除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确定为28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