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您可以使用地方财政收支理论来回答这个问题,但这太新了。
我会问问题。一般来说,我会进行地方税制改革。看看最近的地方税制改革的方向。
将测试金融考试的一般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效果。税收负担被转移到税收目的地。可能会有Laf曲线。如果您承担简单的税收超额负担,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测试这些理论
1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的比较分析
2资本外逃分析
3资本成本决策研究
4专利会计问题研究
5对中小企业特殊会计问题的研究
6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
7中小型企业的成本管理分析
8中小企业财务目标设定的战略思考
9中外企业融资结构比较分析
10中国证券市场标准化发展研究
11中国审计市场战略布局分析
12对中国审计市场集中度的分析
13中国审计市场管理模式分析
14影响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绩效的因素分析
15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绩效模型分析
16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分析
17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的战略分析
18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分析
19中国会计改革中计量变化的分析
20中国会计改革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21中国会计制度改革对企业会计运营成本影响的实证分析
22中国会计改革:演变与未来发展
23中国会计国际融合与中国特色研究
24研究智力资本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
25篇关于智力资本的文献评论
26关于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研究
27智力资本测度研究
28智力资本报告研究
29知识经济与金融理论的发展
30关于知识经济时代的会计模式的思考
31知识经济时代财务报告的改进
32战略管理会计在中国企业中的应用
33债务重组会计研究
34负责任会计研究
35预算管理研究
36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供应因素分析
37银行贷款证券化的现状与发展
38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讨论
39研究费用会计研究
40研究与开发投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
(I)建立中国税法体系的原则和总体框架
1.科学构建中国税法体系的原则。中国的税制改革基本上是逐步进行的,这部分
在最需要改革的地方,在改革开始的地方,没有一般性的立法计划。因此,中国税法体系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
性原则。一方面,应该强调的是,税法是给定法律形式的国民经济分配手段,而不是纯粹的国民经济政策或
行政管理系统。由于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必须以法律的语言,规范和方法进行立法。
遵循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税法不能成为独立于国家法律体系的特殊法律。另一方面
在某种程度上,税法的主要部分必须是法律形式,而不是行政法规或行政法规。(2)和谐原则。和谐
是系统高效的基本要求。税法规定涉及国家与各级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
和谐应该分为多个层次,要求也应该很高。因此,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研究税法应成为税收。
立法过程中的基本思维方式。(3)工作原理。过多的法规和可操作性差是中国税法的主要缺点
结束。税法的可操作性差,难以有效地发挥税法的指导,评估和教育作用。
的实施将不可避免地大大减少,税法的威信将下降,其稳定性将受到损害。改善可操作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
加强税法的程序建设。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律程序,因此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率。(4)超前原则。用
前瞻性是确保法律相对稳定的需要。尽管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相对稳定的阶段,
经济全球化和税收的发展越来越深地融入社会和经济生活。税收立法仍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
我们的税收立法必须具有前瞻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
2.未来中国税法体系的总体蓝图。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中国未来税法体系的总体状况
目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宪法》和基本税法的指导下建立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法体系。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等级。《基本税法》主要针对税法的基本问题。
前言具有普遍指导的规定。中国仍处于经济体制的过渡时期,税制必然会跟随经济体制的改革。
不断变化。一方面,《基本税法》的制定可以为税收改革的实践提出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并使其遵循既定的一般法律。
普遍适用的原则进展顺利;另一方面,即使实际经济生活发生了变化,也仅需制定,修改和废除税收实体法,以及
《税法》,仍然可以保证《基本税法》的稳定性。(2)以营业税法和所得税法为主体,建立复合实体税
法律制度。复合税制是与单一税制相反的税制。它是用于税收对象的多税收和多层次税收系统。复合税
系统不仅包括对不同税收对象的不同税收,而且还包括对同一层次税收对象的几种税收。选择主税
选择不仅应基于实际的经济条件,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程度的进步。由于其广泛的税收收集和稳定的税收来源,流转税是中国最大的。
税。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所得税的地位将逐步增强,并跃居首位。
税。因此,税收立法应将所得税作为主要税收法律之一。[3](3)完善中国的多层次,完整的税法体系,完善
的有效性水平和税法在整个税法体系中的比例进一步确保了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我的国家目前
税收法律法规是税收法律的补充。这种做法有许多缺点。有鉴于此,我们税收立法的最终目标是
以税收法律为重点的税收法律体系,并辅以税收行政法规,以确保税收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II)税收构成并确立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宪法。税收宪法意味着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税收的基本事项。公共选择学校({)}观点,即限制税收的基本规则,即先于宪法或宪法阶段中与税收制度有关的最基本问题
决定和公告。[4]税收涉及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必须受宪法的约束。世界各地的宪法都有税收
的规定在某些国家/地区中,税收规定甚至是宪法中最重要的规定之一。其中,许多国家/地区已在其宪法中规定了税收。
法定原则。
在我国,税收与人民基本财产权利和自由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但《宪法》仅在公民的基本义务部分中作了规定。
“公民有义务依法纳税”,《宪法》未明确确认税收法制。因为它不能解释公民的税收
必须是依法产生和执行的,没有说明应依法征税对象。为了弥补立法的不足,税收({})收款和收款法特别规定,收税,暂停和减免,免税,退税和补充税款应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它。该规定仅在法律而非《宪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尽管
正面含义也值得认可,但由于其排名较低,其有效性受到限制。同时,这不是税收法律原则的完整列表
声明。在我国当前的财政收入中,税收已占绝对主导地位,这表明中国已成为税收大国。“传统
系统为公民提供就业和福利,而公民为国家提供合理支持的社会契约已过时。新社会
需要建立合同。国家将为我们提供良好的产权保护和充足的公共物品,并向国家纳税。 “ [5]宪法
法的目的是控制国家权力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税收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界限应由宪法规定
明确的法规提供了宪法,以保证正常行使国家权力,防止不当行使国家税收权损害公民财产权
性别基础。[6]关于税收宪法的内容,我们首先可以考虑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收合法性和税收公平性的原则。法定税收
原则是税收构成的基本标志,没有它,就不能视为真正的税收构成。公平是税收合理性的基础。
的标题是近年来我们社会的热门话题。宪法中的公平税收原则具有示范作用。此外,宪法应补充
致力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2.建立税法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建立完整的税法体系时,应确立以下税法基本原则:(1)税法原则
然后。这意味着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规定,税法的各种构成要素必须并且只能由法律规定。
确实。在此应特别指出,此处提及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7]标志
征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仅基于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实体都不得征税或减税。税收法
具体包括法定税项,明确税项和法律税的三个方面。(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不仅是
是关于纳税人之间以及州与纳税人之间以及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的税负分配的法律原则
税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分配税收权力,税收权利和义务
的公平分配和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包括三个方面。[8](3)税收社会政策原则。这意味着税法
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实质是税收经济职能的合法化。[9]中国社会
市场经济中的许多社会和经济问题都要求国家根据税法和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通过税收杠杆进行协调
成立后,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尤其是税收公平原则受到了限制和影响。如何衡量税收
和平不仅取决于每个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而且还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总体利益。
(III)科学定义税收立法授权系统
中国现行税法体系中法律法规的不平衡,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以及立法的表达
中各种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的税收立法权制度。因此,税收立法权的分配可以安排如下:
1.适当扩大和规范地方税收立法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收立法权的适当划分和有效分配是
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区的惯常做法。目前,中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这保证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税收性。
法律的统一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税收监管缺乏灵活性以及税收的经济效率低下等问题。[10]这个
这种情况与中国的国情不符。在某些情况下,完全集中税收立法权和集中分配资源的做法效率低下
的。最好在确保中央税收立法权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让地方政府享有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客观条件,例如条件,财政收入和支出要求以及经济发展目标,应相应地调整税项和税率。[11]这将有助于加强地方政府
的责任心和参与感也有助于调动当地的热情并促进当地的发展。同时,应适当扩大和规范地方税收。
还需要法律权力来规范当地的收入行为。
2.遵循当局的集中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征税实际上剥夺了他们的经济利益({}}因此,必须强调的是,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何机构都无权免费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收取金钱,更不用说
可能会被强制征收。具体来说:(1)税收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税法;(3)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4)属于地方税法具有管辖权的税法由省人大制定,其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3.严格监管税收授权立法。税收授权立法是指立法机关将自己的税收立法权授予另一方
负责税收立法职责的机关,该机关按照授权要求开展的税收立法活动。[12]中国目前拥有国家行政机构
担心立法机关的税收立法权被吞噬。根据税收法制主义,合法保留原则应在税收立法中予以实施。
立法机关是立法的主体。要执行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必须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并严格遵守授权的立法
的各种限制。({}}(IV)制定基本税法
《税收基本法》是税收领域的一部宪法,它基于该国的长期政治和经济战略。
目标,是经过严格立法程序制定的基本税法。它是国家税法体系的主体,在其他国家税法中起着领导作用
引导效果。《基本税法》确定并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基本税制,并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体系和制度。
系统。《基本税法》具有统一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税收征管过程中法律原则的实施。它也避免了每笔税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程序和解释规则。《基本税法》的制定有利于结束税收法律体系的混乱和内容。
矛盾为建立科学而完善的税法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因此,中国在制定《基本税法》时,可以考虑将其结构安排为:第1章“一般规定”。税收基本法
的立法依据和宗旨;税收的定义;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税收制度。第二章“税收管理制度”。主要规定
在中国已经征收和即将征收的税种,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划分原则;
等待。第三章“税收管辖权”。主要规定中国的税收管辖权并确立税收管辖权原则以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
权利冲突和区域间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原则,方法和方法。第四章“税收机关”。税务机关的主要规定
税务机关的地位,权力和职责,组织和管理系统。第五章“纳税人”。认可纳税人资格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纳税人的保护。第六章“税收征管”。只需概述税收收集和管理的基础。
对于此内容,特定规则适用于《税收征管法》。第七章“税收监督”。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的主要规定
监督检查;有关机构的设立,权限,职责和监督程序。第八章“法律责任”。应纳税额
的基本原则和纳税义务的基本形式。第九章“附则”。解释一些基本术语;设定税基
本法律的适用范围等。({}}(V)完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以提高税收立法水平
1.完善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税收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以税收为主体的联合税制,将及时增加一些新税种,逐步完成每项税种的立法程序,并完善实体税法。
法律级别,以维持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1)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实体税法。一是完善增值税法律。增值税
是中国目前的主要税收类型,具有广泛的税收来源和大量的税收,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不扣减购买固定资产所包含的进项税,这将导致双重征税,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公平的税负;
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中固定资产的比例通常高于其他产业,这必将增加这些产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
这些行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将生产型增值税逐步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的引入意味着
可以将当期所购固定资产的税款与该期间的发票全额抵扣,以便对生产型增值税进行双重征税
的缺点。[13]当然,这将对财政收入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审慎和循序渐进。第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经济
是一个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越大,就可以实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称的经济增长。
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必要性。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家的经济结构和社会政策目标也将发生变化,个人所得税
在该州的财政收入中的地位也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如果仍将个人所得税用作地方税,恐怕该州的财政负担将很困难
负。另外,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主要纳税人,完全是从个人收入的角度设计的,没有考虑整个家庭。
支出。在中国,目前有相当多的失业者。这种忽略整个家庭收入的做法符合税法的社会政策原则。
相反。因此,建议:一是将个人所得税从地方税改为中央税或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改为家庭。另外,对于消费税,要适当调整税率,扩大征税范围。营业税,税项太浓太笼统
减少和豁免需要不断完善和完善;对于关税,需要加强国民待遇和税收负担,并且必须优化关税结构。[14]提高电流
应提高财产税法,资源税和其他涉及资源要素的税率;应制定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这是极为重要的税法,尽管国务院有针对紧急需求的法规,但从长远来看,应采用法律的形式。(2)及时制定
一些新的税法。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需要根据新的国情及时开征新税种。最紧急的是
障碍税,环境保护税和遗产税。
2.完善税收程序法。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形成了税收征管体系。
列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缺点。在没有税收管辖权规定的情况下,不同地区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没有争议。
有法律解决方案的规定;对于应纳税额的核查,调整,减税和免税,仍然缺少必要的程序来规范。
自由裁量权太大;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具体程序不多,有待进一步完善。[15]中就税收减免法而言,最突出的问题是税收纠纷的双重预先安排,即按照《税收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税收(或
提供保证),然后再进行重新审议。在双重前提下,税务机关很容易导致纳税人权利的侵犯;这个双
优先排序也是不经济的,这增加了纳税人保护其权利的成本,而这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更严重的是,例如
如果纳税人没有钱或不足以支付全部有争议的税款,那么他不仅没有资格进行税务行政复议,而且还可以完全
失去了提起税收诉讼的权利,因此应予以取消。关于税收代理法,中国发布了
法建立了税收代理系统。税务代理对于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减轻税务机关的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税务机构起步较晚,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更为突出的是税收代理机构的问题。必须是明确的税务代理
是具有独立地位的面向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此外,有关税务代理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目前,中国大多数有关税务代理的法律法规都是部门法规,法律效力较低。
3.提高税收法规的技术水平。要解决中国税法体系混乱的局面,除了理顺税收立法权外,还必须
加强对税收立法技术的研究,提高立法水平。在这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第一,统一税法名称的设计;
第二是规范税法结构的设计;第三是使用严格的法律语言。
[参考]
[1]张文贤·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78·
[2]中国税务科学研究代表团·巴西和阿根廷税法体系和参考资料[J]·外国税收,2005年,(11)·
[3]刘建文·财政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1·
[4]翟继光·税收构成的主要主题和研究方法[M] //刘建文·财政税法丛刊: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2·
[5]何凡·建立市场经济-当代中国的金融问题[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157·
[6]唐洁印,经济体制变迁和税法的必要性[M] //刘建文·财政税法丛刊: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4:42·
[8]王洪茂·税收公平原则的新理论[J]·浙江学术学报,2005,(1)·
[9]刘建文·税法专项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94·
[10]胡瑜·论中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建立和定义[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9,(2)·
[11]赵艳亮·WTO背景下完善中国税法体系的思考[J]·理论界,2004,(1)·
[12]曹宏轩,彭立峰·中国税收授权立法初探[M] //刘建文·财政与税收法律丛书: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72·
[13]刘建文·税法专项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59·
[14]李志平·加入WTO后中国税法的修改和完善[M] //刘建文·财政税法丛刊: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6·
[15]刘建文·WTO之下的中国税收法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