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可以核定企业所得税吗-新办企业开办期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2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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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2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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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办商贸有限公司在经营前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所得税吗?

在工商注册后,税务登记后,税务管理员会要求您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请他获取确认表格,并通过申请来核实所得税的征收

如何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征税条件是什么?

答案:1.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

1.帐簿可能未根据税法法规设置,或者帐簿应根据税法法规设置,但未设置帐簿;

2.总收入只能准确计算,或者总收入可以验证,但成本和支出不能准确计算;

3.仅可以准确计算成本费用,或者可以验证成本费用,但不能准确计算总收入;

4.无法正确地计算总收入或成本费用,并且很难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纳税信息;

5.尽管帐户设置和会计处理符合规定,但未按照规定保留相关的帐簿,凭证和相关的纳税材料;

6.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则不会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并且税务机关下令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但仍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报时间限制。

2.原则上,企业不能在年中更改收款方式。税务机关每年确定一次征收方式。如果企业更改收款方式,则应在次年1月31日之前申请。批准后,将按照新的征收方式从下一年开始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成立评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能否核定征收

新办亏损企业为何要缴纳核定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已下令在期限内申报准确,完整的税务信息,凭证和有关税务信息; 6; 4,总收入和费用支出无法正确计算:亏损企业刚刚起步,如何缴纳核定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发生税收责任,如果未在税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表,是否可以将真相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金额的依据是什么?答:如果征收被批准,但是总收入不能准确计算,则应直接核实纳税人的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并应按规定申报和缴纳。批准征收应税所得率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算了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将根据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或成本的实际金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采用批准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五,虽然账户设置和会计核算符合规定,但有关账簿未按规定备案:1.账簿未必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建立或者是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建立但又不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但无法准确计算成本费用的问题; 2.只有总收入只能准确计算,或者总收入可以验证。(2)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固定利率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以及其他合理的方法。固定收款是指税务机关符合某些标准; 3.成本和支出只能准确核算,或者成本和支出可以核实,难以核实,且程序和方法不能在截止日期后根据预先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方法

企业筹建期间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筹备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事项:

首先,通常来说,准备期是指从企业获准准备成立之日起至开始生产和运营(包括试生产和试生产)之日的期间。公司注册的日期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扣除为税前的启动费。这里的启动费,是指企业在准备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汇兑损益和利息费用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但是,这里产生了商务娱乐,广告和商务推广费用,应根据情况分析,审查和确认税收处理方式。

其次,在企业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之前发生的准备费用应包括获得工商营业执照之前的支出,但是所获得的发票上的姓名应为“姓名”中标明的公司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企业准备办公室,投资者或经理的姓名等)。如果发票上的名称与后来注册的公司名称不一致,除非可以提供足够的确凿证据来证明两家公司是同一公司,否则通常不会扣除税前费用。

第三,关于期初(融资)手续费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税收事项趋同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并未明确规定(准备)办公费用,因为递延费用,企业即可开始运营当日的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根据新税法关于长期递延费用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旦选择,就无法更改。在开始运营之前,启动费不是一项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开始营业之年。营业开始前的年度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征税。

第四,准备期不能算作损失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份为纳税年度。计算企业的损益。企业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前进行的筹建活动发生的筹建支出,不计入当期亏损,并按照国税函[2009] 98号文件第9条规定执行。因此,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前的准备活动中发生的准备费用,不计入当期亏损。在此,“自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年”是指企业各种资产投入使用的年份或对外经营活动开始的年份。

第五,在企业成立期间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包括纳税年度内的试生产和试运行),或者,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旬终止其业务活动,无论他们处于减税还是免税期,无论是盈利还是有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清算。显然,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支付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生产)或者在纳税年度中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当企业处于准备阶段时,没有生产或运营,因此,当然无需结算。就此示例而言,企业无需参与2011年的结算和结算,但如果企业的准备期持续至2012年2月并从3月开始生产和运营,则该企业的准备期和生产开始日期和操作之间同年,应将2012年作为结算期。

第六,准备期间的商务娱乐和广告处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某些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规定,在企业准备期间,与筹建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可能以实际其中60%计入企业准备费,并按有关规定扣除税前;所产生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实际发生额和税前扣除额计入企业准备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