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属于企业,而是属于具有生产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其他组织。新的公司所得税法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因此应按照公司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和缴纳公司所得税。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不可以,只有雇员教育费用中列出的费用才能扣除公司所得税。不在职工教育经费和培训经费范围之内的学院,本科生,大学函授等学术教育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员工教育和培训资金仅限于与所从事的职业或职位相关的培训支出。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总局的通知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3条第(5)款
规定,用于企业雇员的教育和培训的支出范围包括:
1,入职培训和转移培训;
2.进行各种工作适应性培训;
3.在职培训,职业和技术水平培训以及高技能人员的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5.特殊操作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员工培训支出;
7.雇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认证支出;
8.购买教学设备和设施;
9.员工职位自学奖励费;
10.员工教育和培训管理费;
11.与员工教育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3条第(9)款规定,企业雇员为获得学位而参加社会教育和个人在职教育的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用于挤压。公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个人教育费用不能计入员工教育培训经费,应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