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住要采用
清算后企业有收入的,扣除企业的注册资本后征收所得税。
请参阅以下文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 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3条和第5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国务院令第(512),公司清算相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待遇,是指企业不再经营时停止经营,处置资产,偿还债务和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活动。处理诸如股息分配之类的问题。
其次,以下企业应接受所得税清算处理:
(1)需要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的企业;
(2)在企业重组期间需要清算的企业。
3.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资产应以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以确认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2)确认债务清算和债务清算的收益或损失;
(3)更改持续经营的会计原则,并处理预提或摊销性质的费用;
(4)依法弥补损失,确定清算收入;
(5)计算并支付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企业所有资产的可实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资产的税基,清算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加上偿还债务的损益,即为清算收入。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来计算清算收入。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清算所得税,往年应交税费等。根据规定计算可分配给所有者的剩余资产。
清算企业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的金额,相当于按照股东的份额计算的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的份额,确认为股息收入;扣除股息后的剩余资产余额,即超过或低于股东的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移损益。
清算企业的股东从清算企业中获得的资产应根据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6.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