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新办企业所得税有哪优惠政策

提问时间:2020-05-02 05:58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5-02 05:58
最佳答案

当年新办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吗?

根据企业规模,如果确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则可以享受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

小型和微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这是事后备案的系统,不需要税务部门的事先审查。

只要符合救济条件,您就可以享受折扣。。。

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新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 38号

2000-02-24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现在已向您发布了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暂行办法。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实施,并及时向行政总局报告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征收工作。 《税收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法规,本法规是专门制定的。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

1.可能不按照税法和法规设置账簿的人,或者应按照税法和法规设置账簿的人;

2.总收入只能准确计算,或者总收入可以验证,但成本和支出不能准确计算;

3.仅可以准确计算成本费用,或者可以验证成本费用,但不能准确地说明总收入;

4.总收入或成本费用都无法正确计算,难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纳税信息;

5.尽管帐户设置和会计核算均符合规定,但未按要求保留相关的帐簿,凭证和相关的纳税材料;

6.如果发生纳税义务,则未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表,并且税务机关已命令纳税人在期限内进行申报,但纳税人仍然截止日期后未提交纳税申报表。

第3条核准的收款方法包括固定费率收款和应税收入税收款两种方法,以及其他合理的方法。

固定收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某些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实年度应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并由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支付的方法。

验证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某些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验证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该金额是根据预先批准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计算的。

第4条核准收款的基本要求

1.全面分析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评估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提供依据;

2.协助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以及履行纳税义务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和监督会计制度的建立,改善业务管理,并积极指导他们进行自我申报和申报。收税模式转换

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评估必须准确,批准必须及时;

4.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批,严禁违反法规;

5.企业所得税征税方法的评估应便于纳税人进行,其工作部署应与地方税收的整体工作相协调。

第五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确定:

1.纳税人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评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评估表”),并由税务机关审查确定其收集方法。

1.实施每月或每季度预付款,并在年底申报并缴纳税款。预付款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确定。

2.纳税人提前缴纳所得税时,应根据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当期实际应交税额。如果难以按实际金额预缴,可以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分期预缴,也可以采用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便无法随意更改。

3.纳税人提前缴纳所得税或在年底缴纳所得税时,应按要求填写预付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将其提交给合格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器官。这类纳税人在填写预付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总收入(或成本),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有关的项目。,在备注栏中注明收取方式和应税所得率。

第14条税务机关应合理分配审计权,加强对采用批准的收税方法的纳税人的审计,并将汇款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年检面积不得少于30%。对未及时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的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限制。如果重新审议的结果不令人满意,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实行认可的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优惠政策期满后三年内,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从优惠政策中扣除(2000年除外)在2014年1月1日之前享受优惠政策期满的纳税人),其中,如果尚未按照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则应按照批准的征收方式重新征税。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税务局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作为记录。

第18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请问,现在还有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若有,请说出具体的法律条款,若没有,从什么时候没有的?

1.优惠政策基本规定

如果企业同时从事采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则其优惠项目应分开计算,并应合理分摊企业的定期费用;不单独计算的,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此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常规减免税和减税率税收规定,不得叠加享受,一经选择,即不得更改。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执行规定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此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摘自财税[2009] 69号)

其次,按类型划分的优惠政策

(1)过渡期内的优惠政策

1.如果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相抵触,企业应选择最优惠的实施政策,不得在企业中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叠加的方式。

此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摘自国发[2007] 39号)。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

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并在2008年之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加利润外国投资者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 1号)

(2)免税收入

企业的以下收入是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从政府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政府债券的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

此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2.股权投资收益

(1)居民企业

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中获得的股利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为免税收入。

合格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但是,其中不包括在不到12个月的时间内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此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

(2)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可从股权投资收益中获得免税收入,例如与从居民企业获得的机构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息和红利。

此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3)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可以免征或减少公司所得税。

此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豆,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种植和种植;

(5),牲畜和家禽的繁殖;

(6),林产品的收集;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与维护以及其他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

(8),远洋捕鱼。

此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企业安置其他鼓励由国家安置的其他雇员支付的工资的额外减免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此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9)特种设备投资抵免额

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了“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中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规定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于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从当年企业应纳税额中扣除专用设备投资的10%;如果当前年度不足,则可以在接下来的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额。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实际购买并实际使用上述专用设备;购买上述专用设备五年内转让转让,租赁的企业,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足。记入公司所得税。

此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