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新建企业根据主营业务确定了税收管辖范围。管理主营业务向增值税缴纳的所得税的人属于国家,主营业务向营业税缴纳的所得税由地方税管理。
提供国家税和地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下列调整所得税范围的事项告知本项目。 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征收与管理情况如下:
1.基本规定
根据2008年,在2008年底之前,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不作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征增值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下列关于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规定应予以执行:
(1)由中央政府全额缴纳中央所得税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地方税务局。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有关特定问题的规定
(1)如果境内实体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应从该收入中扣留的款项应由国内单位和负责所得税的个人的所得税主管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
(2)在2008年底之前已建立了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对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与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保持一致。总部
自2009年以来,增加了具有跨区域运营的新的纳税企业。总公司应当按照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对税收归属进行分类和管理。
(3)根据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应根据免征营业税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归属;对于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临时确定局管理。
(4)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应根据其在税务登记中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确定征收和管理的归属;税务登记期间无法确定主要业务一般而言,以工商登记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5)2009年以来的新增企业,请参见财政部《财税[2006] 1号》《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企业设立标准的通知》。新建立的企业认证标准建立的企业。
3.所有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并确保不损失税收,不给税收增加额外负担。纳税人。收集和管理范围的调整计划已经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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