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税,是指国家税务部门在二手房交易中对买卖双方征收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尽管税务部门规定每种税款均由买主或卖主承担,但在北京的二手房实际交易中,卖主经常将税款转嫁给买主并将其卖给得到一个“净价”。
I.卖方支付的税款
(1)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建设部共同发布了个人所得税1999年房屋买卖收入。财税字[1999] 278号《通知》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的收入为根据“财产转让收入”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出售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还规定了个人所得税。但是在那时,这是自愿声明,而不是强制性声明。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要求国内居民开始使用二手房。从2006年8月1日开始。在转让时,开始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根据该通知,该税已正式从自愿申报更改为强制征收。同时,在本通知中,税法的计算方法进一步完善,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差额征收的,即“房屋的原值,所支付的税款”。从转让收入中减去房屋转让过程和有关的合理费用。 “相应地,个人税=(转让收入-房屋的原始价值-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税额-合理费用)* 20%。第108号文件还根据以下类型分为以下计算方法:原始房屋财产:
1座商品房:购买房屋的实际付款额和相关税费,
,商品房,税费=(转让网络签署价格-房屋的实际付款额价格和购买房屋时所支付的相关税费-在房屋转让过程中所付的税款-卖方将按照规定的利息最高支付房屋装修费和房屋付款的10%)* 20
2。经济适用房(包括筹款和房屋建设,住房项目房屋):原始购买者实际支付的房价和相关税费,以及根据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是一种税=(转让收入-房屋实际支付的价格以及购房时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税款-卖方实际上是按规定付款的住房,最多可支付15%的装修费用,住房利息等。)* 20%
3购买公共住房: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购买的公共住房标准面积,另加公共住房的原始标准实际支付的房价以及已付给财务部门(或原始所有者)的收入及相关税费。
是购买公共住房,个人税= [转让收入-(根据当地负担得起的住房价格原始购买公共住房的标准面积+加上标准区域内的原始购买的公共住房实际支付的房屋价格并按照规定从财务部门(或原始产权单位)获得的收入以及相关税费-房屋转让期间支付的税款-卖方最多支付房屋费用的15% ,房屋利息等* 20%。
为了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第108号文件还对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条款,也就是说,超过5年的个人使用权转让(以财产权,纳税文件为边界),并且家庭唯一客厅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您出售自己的房屋并打算在出售现有住房后的一年内以市场价格重新购买房屋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37号):“第三,免征住房个人销售。土地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国务院第138号令):“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不动产转让)和收益。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1995] 6号法令第6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其他组织。
涉嫌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个人所得税(卖方)
自2010年10月1日起,针对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要接受该税的核查。暂时将已批准税款的比例确定为1%。超过5年的个人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家庭中唯一的起居室。在一年内出售自己的房屋并重新购买房屋的纳税人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94号)
(2)个人住房税收有关收入转移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出售房屋的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财政和税收)[1999] 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