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决于其是否满足“获得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财政资金”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则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应税收入时根据收入计算从总额中扣除。否则,它将计入总收入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1.所有新三板公司必须经过“三证一券”审核和赞助,方可进入中国证监会审批,方可正式上市新三板资金。“三证一券”是指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其中会计事务所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统计和审计。税收和财务问题必须先解决,然后才能通过审核。
2.一旦发现企业的纳税不符合规定,会计公司将协助公司追回税款并解决所有剩余的问题。在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所有问题都将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解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简称《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政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应计入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金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在处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金融资金的非应税收入后,五年内(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将其退还到财务部门或其他资金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应将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