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要避得合理,概括起来:1、最好主营免税项目,不能主营也要兼营点,充分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2、尽量与政策优惠项目靠拢,比如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又如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
3、经营涉农产品,国家有很多支农优惠政策。
4、安置残疾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它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5、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参考《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汇总》。
1.作为价外税虽然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但是,从企业流转到消费者手里,但是价外税消费者不知道,还以为价格高了,他通过避税至少可以降低价格,减少成本,降低资金占用量这一节没错吧。
2.进项税额虽然也说是价外税,但是,他是和成本一起进来的,可谓有成本自然有进项税额,他在相同的成本下,在提高存货周转率的同时,销项税自然也增多了,要缴纳的销项税自然也多了。其实,意思就是说,反正货是一定要进的,就必然要占用资金,销项税也要占用资金,当然通过增加进项税的办法来减少销项税的缴纳额了。
举例说明,某企业进货10吨,进项税17元,销项税34元,他这时要占用资金17元用来缴税。反正货还是要进的,不如进个20吨,放仓库里,这时,税不用交了,用于缴纳税款的17元,变成了存货放在仓库了,再进再抵,自然,他的税款变成了存货周转率,这就是扩大进项的意义所在。相当于用税款来进货,当然划得来,还免利息。当然,这不适用于存货价格下跌的情况。话说回来,如果存货价格下跌,很可能会导致进价大于售价,也有可能不缴税。。。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你说的完全正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把代收的钱收回来以后,少交一部分,企业就会得到利益,实际上就是把别人交给国家的钱,自己留下了。就是以前说的挖社会主义墙角。 以我个人的经验这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大部分企业都是这么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