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安置残疾人而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向残疾人支付的工资的扣除额,是根据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的扣除额确定的。残疾人的适用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置残疾人《关于企业所得税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7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人支付的工资。就是说,你安排一个残疾人一年拿十万的薪水,当缴纳所得税时,将扣除费用二十万元(即减税)
但是,具体的归档情况如下
纳税人应提供的信息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主表1份);
2.残障雇员名册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障人士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障人士证书(1至8级)”的副本;
3.与残疾雇员签署的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副本;
4.残疾雇员的工作时间表;
5.为残障雇员每月全额支付的社会保险记录或证明,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6.定期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效证明实际支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从纳税年度末到次年4月末。归档程序
到所得税所属的大厅,收到表格并在文件接受窗口中提交材料。它通常在大约一周内完成,并且必须每年提交一次。
是的,扣除100%。
法律基础: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为安置残疾人而支付的工资。自2007年7月1日起,中国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调整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残疾人就业。
扩展配置文件:
企业所得税的剩余扣除额
(基于:公司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法)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向所有纳税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的,由省征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从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法律人身安全保险中扣除按照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支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
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个人投资者或雇员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除基本保护外的雇员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51条产品销售的税收和附加费,例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和建筑费,教育附加费等,以及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纳税人因其业务活动而发生的合理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会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法律证据。税前不扣除。
旅行费用的证明材料应包括:旅行人员的姓名,位置,时间,任务,付款凭证等。
会议费用证明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内容,目的,费用标准,付款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所产生的佣金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1)具有合法和真实的凭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企业雇员);
(3)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54条:可以扣除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防护设备,中暑预防和冷却设备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的资产损失和废料净损失的余额,从责任人扣除补偿金和保险补偿金后的余额,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扣除。纳税人不得扣除出售职工住房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经济合同支付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