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工未交付房产企业所得税-已完工房地产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1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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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1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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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后果

收集和管理法规定如下:

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少付应缴税款,并被税务机关责令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则纳税人可能有义务支付不超过或少于50%的税罚款少于五倍。

违反税法和行政法规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如果五年内未发现,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房地产企业销售已完工产品取得的预收款所得税怎么处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D1]”取得的收入,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并按照下列方式确认:规定:

(1)如果开发产品以一次性全额付款的方式出售,则应在实际收到价格或获得获得价格的凭证(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开发产品分期出售,则应根据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付款人提前付款,则在实际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如果使用银行抵押来销售开发产品,则收入金额应根据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确定。转移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使用委托方法销售和开发产品的人应根据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此规定,由于完成产品的签订属于“房地产销售合同”,会计通常认为,收入仅应在房屋交付时才确认,但根据本条的规定,税法以合同为基础。根据第2条,如果它在合同之前支付,收入根据实际支付日期确认。在成本方面,由于已完成,因此可以计算实际成本。确定主营业务成本的相应比例是合理的。但是,鉴于这不是在会计中计算的,因此仅对税法和预付款项进行此类调整就太复杂了。利润率本身只是暂时的差异,因此我个人认为仍然可以用与未完成产品的收入相同的方式来实现。

房地产企业项目竣工决算后所得税怎么交

房东;你好!

1.根据您的描述:第一阶段已经完成并售出了80%,

应该有可能在第一期间清算土地增值税;用所得税结算;在所得税结算中,该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无需在该期间进行分配。在进行结算之前,请仔细研究国税“ 2009” 31#文件进行房地产结算,以更好地进行房地产结算和结算工作,现将土地增值税结算文件发送给您以供参考。 !

2.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定》的要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为:

第9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清算土地增值税。

(1)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已完成并出售;

(2)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最终帐户的整体转移;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10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对于已完成并被接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85%以上,或者该比例不超过85%。 ,其余可售建筑物该区域已被出租或自己使用;

(2)已获得三年销售(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完成销售的人;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

(4)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的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于前项第(3)项,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清算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企业所得税通常按月(季度)预先支付。预付款是在每月(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年度结算在年底后的五个月内结算。

销售未完工房地产开发产品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应税毛利率,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下列规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城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不得小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建房,则不得少于3%。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办法》第9条:企业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所得的收入,应首先按估计的应纳税额每季度(或每月)计算一次。毛利润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应及时结清应纳税费用,并计算前一次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润,并同时计算其实际毛利润与实际销售利润的差额。利润及其相应的估计毛利应计入当年企业结合其他项目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4.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企业必须发布有关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与预期毛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

扩展配置文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以自己的企业为主体与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作或合资的房地产项目,并且该项目尚未建立独立的法人公司;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如果开发合同或协议规定目标投资的所有各方(即合作,合资企业,下同)在企业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果项目是已经解决了应税费用,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开发产品的应纳税成本与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凡开发合同或协议规定项目利润分配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应将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项目利润。同时,由于接受了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因此无法在成本中摊销或扣除相关的税前利息支出。

(2)投资者在项目中的营业利润应视为股息和税收待遇中的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