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预交款企业所得税-异地预交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1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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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1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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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异地预缴过企业所得税,汇缴如何填写

其中,在每月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将实地项目部门缴纳的税款填入SD003的第14行中的特定业务预提税中。

如果在预付款时未填写特定的业务预收款,则主表第32行自动带出的预付款税额将不包括在年度税收结算中,您需要在声明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更正报告或将其保留在预付款帐户中。

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缴纳所在地的规定

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公司所得税受公司所得税制度的约束,因此居民和非居民企业的收入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因此,关于股权转让收益的税收地点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确定股权转让收益的税收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关于企业所得税支付地点的实施条例是:除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使用企业注册地作为纳税地点,但注册地点在国外,纳税地点是实际管理机构的地点。术语“企业注册地”是指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注册的地方。因此,对于居民企业境内外股权的转让,登记地点为税收所在地。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以获取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应使用该机构或场所作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事业单位的,经所在地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共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选择由主要事业单位或者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位于。所提到的主要机构和场所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负责其他机构和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拥有完整的书籍和代金券,以准确反映机构和地点收入,成本,费用和损益。经批准和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搬迁,关闭机构或停业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由负责的主要机构或场所事先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告。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需要改变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或者地方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对于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扣缴义务人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中国居民企业(不含税)。在公共证券市场买卖中国居民企业股票获得的收益有以下特殊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或不能履行代扣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计算。或协议(如果转让人预先取得股权转让收益的,应当在转让股权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向被转让股权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备案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获得股权转让收益的日期。非居民企业不按期如实汇报的,按照《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如果股权转让交易的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并在海外进行交易,则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来源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No。 3),非居民企业自行或由代理向转让股权的国内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

转让股权的国内企业的责任

还应注意,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并且在海外交易中转移了股权的国内企业的责任。根据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股权转让的内资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为向非居民企业征税,已转让股权的内资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股权转让合同副本。股权转让的内资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变更或取消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改正,并依照《税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关于股权转让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非居民公司应如何将其股权转让给国内公司并申报和缴纳公司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国内企业。如果非居民企业在该国没有营业所,则国内企业(即付款人)是预扣代理人,而非居民企业是纳税人。债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预扣代理人未预扣税款或未履行预扣税款,则根据“非居民企业预扣所得税来源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失败如果扣缴义务被扣留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非居民企业应在扣缴义务人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或到期时,向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付款。

第二,自2008年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有关股权转让的公司所得税待遇的文件。如何确定转让人的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成本价格之间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格是指股权转让人为转让的股权而收取的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的金额。持有公司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取各种金额的,股权转让人将股东的保留收益权与股权的转让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格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格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股份时实际交付给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或购买股权时实际支付给股权的原始转让人的资本金。

3.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购买者所得税的税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规定,适用一般税收处理条件和税收特殊处理规则以不同的股权收购条件。

1.适用一般税收待遇规定:对于公司股权收购以及资产收购和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和资产转让的损益。

(2)购买方股权或资产购买方的税基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有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应保持不变。

2.适用特殊的税收待遇规定:股权收购,收购方公司购买的股权不少于收购方公司总股权的75%,以及收购方当期股权支付的股权金额收购发生不少于其总交易付款的85%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被收购公司股东获取被收购公司股权的税基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始税基为基础。

(2)被收购企业获取被收购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始计税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原始资产和负债的税基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问:居民企业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转让收入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何时缴纳?是在转移完成时还是在会计年度结束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第三条时间一到,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每月或每季度预缴一次。企业应于当月或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向税务机关备案预缴企业所得税,并提前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