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税务局预付的所得税不能在国家税中预付。
写一份副本到“国家税收”,以证明公司所得税已及时在“国家税收”中宣布,然后前往当地税收申请退税。
将来,当您外出工作时,将获得项目发票,而当您去往国家税收时,将获得“营业执照”,这样就不会产生地方税。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称为现场预收集和集中结算。
地方税务部门已经预先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应视为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年度公司所得税的清算和支付中,预先申报的现场所得税填写在申报表“合并纳税人的现场预缴所得税”的第39行中,作为第34行“较少” : 今年“累计的实际预付所得税金额”。
收入必须得到确认,所支付的相关税款也可以在税前扣除。对土地税发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是不正确的,应按规定由国家税款征收,但对土地税发票征收的所得税仍比较普遍。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此业务发布明确文件实际工作中国税通常被视为您的地方税作为预付税支付的所得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2010] 39号《关于建设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与本通知有冲突的地方税务机关将停止执行。并纠正它;不按规定提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及时返还给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更正的,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施工企业应为异地建设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设企业跨地区经营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由建设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总公司公司所得税的支付问题已经得到规范。
企业所得税的三种处理方式:
1.总公司直属项目部的跨区域建设情况。
根据国税函[2010] 156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总行应按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营业额的0.2%预先向项目所在地分配企业所得税。该项目的收入,以及项目部门预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付款。总公司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应当按余额当场支付。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建设。
对于跨省业务,根据《关于印发〈区域性营业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根据“统一计算和分类“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仓库财务调整”的方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同一省份的业务,则分支机构向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营业收入由总公司统一企业所得税是计算和缴纳的,分支机构不预先在施工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3.直接在分支机构下进行项目部门的跨区域建设。
跨区域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设立的项目管理部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门性质相同的项目指挥部门和合同部门)应与施工单位在分支的名称施工时,将其收入汇总到分公司中,并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分类管理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3号公告发布的报告指示:“年度累计实际预付所得税金额”主表的第32行:填写纳税人的当前纳税年度根据当月的税法(季度累积的预付所得税,包括根据特定企业税法规定的预付(征税)所得税,由建筑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门预付给主管税务机关在项目所在的地方所得税额。
因此,建安企业在项目部门不同地点预付的所得税可以在公司总部的年度汇款申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