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
第四条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预先缴税:
(1)如果一般纳税人在各县(市,区)之间提供建筑服务,并且采用一般征税方法来计算税金,则扣除所有获得的价格的分包付款后的余额-价格支出应符合2%的预付税率按预付税款计算。
(2)如果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并选择应用简单的税法进行税费计算,则扣除所有分包付款后的所有获得的价格和超价费用,根据3%的税率计算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在各县(市,区)之间提供建筑服务,从所获得的全部价款和超价费中扣除已付的分包合同后的余额,应按3%的征收率计算。交税。
公司所得税应在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缴纳。根据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向施工现场(场外)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所得税在建筑工地预缴,并在公司所在地结算。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涉及跨地区经营。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事业单位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局部预付款,简易清算”的规定执行。和财务调整“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2.跨地区的建筑公司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要求的项目管理部门(包括项目指挥部门和与项目经理部门性质相同的合同部门)应为:汇总到总部或二级分支机构组织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统一计算并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地方税务机关违反本通知的收集和管理文件,应予以暂停和改正;未按规定收取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及时退回对于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更正的,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基本解决了目前异地建设企业收取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施工现场的征收率征税对于全国的建筑公司来说,这是“好消息”。自从该文件于2010年1月26日发布以来,如果2009年的建筑业企业已在施工现场被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则它有权要求地方税务机关将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