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本规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于该法律。
也就是说,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超额累进税率5(5%-35%)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以25%的基本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和低利润公司的税率为20%。此外,高科技公司需缴纳15%的优惠税率。
合伙企业应将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人。合伙人是自然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展配置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扣除利息费用。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同一时期按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并予以准予扣除。
⑵扣除应税工资。条例规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合理的工资。这就是说,要取消已经经营多年的内资企业的税收和工资制度,有效减轻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是,允许扣除的工资和薪水必须是“合理的”,显然,不合理的工资和薪水是不可扣除的。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细则》相匹配的《工资减免管理办法》来澄清“合理性”。
(3)在员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保持以前的扣除标准(分别为14%,2%和2.5%的提取率),但“应税工资总额”调整为“总工资”后,扣除额将相应增加。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教育的投入,本条例的执行规定,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职工教育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允许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